專利優先權是否需主動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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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優先權是否需主動申請?

一、專利優先權是否需主動申請?

專利優先權是需主動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提出了專利申請優先權,優先權分專利國際申請優先權和專利國內申請優先權兩種。

第二十九條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或者自外觀設計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

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

第三十條申請人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並且在三個月內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專利申請文件的副本;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專利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二、專利申請權的規定是什麼?

專利申請優先權,是指專利申請人就其發明創造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後,在專利法規定的期限內,又就同一主題的發明創造提出專利申請,其後一次提出的專利申請以第一次提出的專利申請日期為申請日期。申請人依專利法規定享有的這種權利,就稱之為專利申請優先權。

優先權的主要作用是使專利申請人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後,有充足的時間考慮其專利是否向國外申請專利權,如果向國外申請權利,還有充足的時間選擇專利申請代理機構,辦理各種必需的手續,申請人還可以利用這段時間對自己申請的專利進行改進而不用擔心在專利法規定的時間內被他人搶先而喪失權利。

專利法規定的期限,又稱為優先權期限,如規定的“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或者自外觀設計在外國第一次申請專利之日起六個月以內又在國內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中規定的“十二個月內”、“六個月內”就是法定的優先權期限。

目前我們國家關於專利優先權是有非常明確的規定的,不管是在國內還是在國外,都是享有這樣的一種專利優先權,但是前提必須是當事人確實是提出了這樣的一種專利申請。所以從客觀行為方面來看的話,必須有這樣的一種申請的行為,才能夠有可能享有專利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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