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維持收費標準是固定的嗎?
一、專利權維持收費標準是固定的嗎?
專利權維持收費標準並不是固定的。專利維持費也稱專利年費,是指專利權人為維持專利權的效力,逐年向國家專利局繳納的費用。未按時繳納年費(除授權當年的年費)或者繳納數額不足的,可在年費期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補繳,同時繳納滯納金;滯納金的金額按照每超過規定的繳費時間1個月,加收當年全額年費的5%計算。
二、專利權的主體內容是什麼?
1、專利權主體的概念
專利權的主體即專利權人,是指享有專利法規定的權利並同時承擔對應義務的人。在我國,自然人和單位都可以申請或受讓專利,成為專利權的主體。應當注意到,專利權的主體不等於專利的發明人、申請人。
2、合作發明的專利權人
合作發明的專利權人通常為完成專利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合作發明又稱共同發明,是指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協議另有規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由合作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共同享有。申請被批准後,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
3、委託發明的專利權人
委託發明的專利權人通常為完成專利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委託發明是指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託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權由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了創造性貢獻的被委託人享有。申請被批准後,申請的被委託人為專利權人。如果雙方在委託合同中有明確的約定,申請專利的權利的歸屬則依約定。
4、職務發明的專利權人
職務發明的專利權人通常為發明人所在單位。職務發明是指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合同約定的,從其約定。
5、其他有權行使專利權的主體
這些主體包括專利權人的繼承人、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等等。普通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無權獨立行使專利權,獨佔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有獨立的訴權,而排他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在專利權人放棄申請權利的情況下有獨立的訴權。
我國相關的法律中明確的對於專利權維持收費的情況進行了相關的規定,但是不同類型的專利權申請需要的費用也是有所不同的,這與實際情況和專利權的申請類型是息息相關的,如果沒有按照要求及時足額的繳納費用的視為違法的行為不能正常使用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