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著作權侵權糾紛的舉證責任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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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著作權侵權糾紛的舉證責任是什麼?

一、著作權侵權糾紛的舉證責任是什麼?

1、著作權侵權糾紛的舉證責任是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原則。著作權侵權產生糾紛,著作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由原告承擔舉證的責任。有侵權的事實即行為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不按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條件,擅自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製品和廣播電視節目。著作權侵權行為,既沒有徵得作者和其他著作權人同意,也不屬於合理使用和法定使用的情形,這是對作品的擅自使用,因而是一種違反著作權法的行為。

2、民事訴訟證據的類型如下:

(1)當事人的陳述;

(2)書證;

(3)物證;

(4)視聽資料;

(5)電子數據;

(6)證人證言;

(7)鑑定意見;

(8)勘驗筆錄。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

二、侵犯著作權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侵犯著作權的行為,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有侵權的事實即行為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不按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條件,擅自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製品和廣播電視節目。著作權侵權行為,既沒有徵得作者和其他著作權人同意,也不屬於合理使用和法定使用的情形,這是對作品的擅自使用,因而是一種違反著作權法的行為。

2、行為具有違法性著作權是一種絕對權,任何人都負有不能侵犯該項權利的不作為義務。他人在使用著作權作品時必須遵守著作權法及其他法律有關規定,如果行為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其行為即具有違法性。

3、行為人主觀有過錯。所謂過錯,是指侵權人對其侵權行為及其後果所抱的心理狀態,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大多數人可能對著作權侵權行為發生之後如何來進行訴訟並不是特別瞭解,主要就是因為實踐當中很多的相關與著作權侵權行為的賠償方面問題是不能夠達成一致的,所以必須要到人民法院來進行解決,而在舉證規則這個方面就是按照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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