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如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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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醫療損害的訴訟中,患者一方應當首先證明其與醫療機構之間存在醫療關係併發生醫療損害,醫療機構應當提交病歷及相關資料説明相應的診療過程。交費單、掛號單等診療憑證及病歷、出院證明等證據可以證明醫療關係存在,患者一方提供不出上述證據,但有其他證據能證明醫療行為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醫療關係。

侵權責任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如何規定?

對於醫療產品損害以外的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患者一方認為醫療機構治療有醫療過錯,以及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應擔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機構是否履行了向患者一方説明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檔案等情況的義務,由醫療機構承擔舉證責任。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病歷記載、知情同意書等證據進行綜合認定。

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具體規定如下:

1、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患者依據法律規定主張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應當提交到該醫療機構就診、受到損害的證據。患者無法提交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診療行為與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係的證據,依法提出醫療損害鑑定申請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醫療機構主張不承擔責任的,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情形等抗辯事由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2、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説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説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説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説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患者主張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應當提交證據。

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説明義務並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親屬書面同意,法定特殊規定情形的除外。醫療機構提交患者或者患者近親屬書面同意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醫療機構盡到説明義務,但患者有相反證據足以反駁的除外。

綜上所述,醫療糾紛舉證責任,亦稱證明責任,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用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證明責任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行為責任,即誰主張就應由誰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二是結果責任,是指不盡舉證義務者應承擔敗訴的風險。在我國,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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