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保護條例實施辦法還生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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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識產權保護條例實施辦法還生效嗎?

知識產權保護條例實施辦法還生效嗎?

依然是生效的。知識產權許可是在不改變知識產權權屬的情況下,經過知識產權人的同意,授權他人在一定期限、範圍內使用知識產權的法律行為。具體而言,知識產權許可包括著作權許可使用、專利實施許可、商標權許可使用。知識產權,是“基於創造成果和工商標記依法產生的權利的統稱”。

二、知識產權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1、客體具有非物質性

知識產權的客體是具有非物質性的作品、創造發明和商譽等,它具有無體性,必須依賴於一定的物質載體而存在。知識產權的客體知識物質載體所承載或體現的非物質成果。這就意味着,獲得了物質載體並不等於享有其所承載的知識產權;其次,轉讓物質載體的所有權不等於同時轉讓了其所承載的知識產權;最後,侵犯物質載體的所有權不等於同時侵犯其所承載的知識產權。

2、特定的專有性

專有性又稱排他性,是指非經知識產權人許可或法律特別規定,他人不得實施受知識產權專有權利控制的行為,否則構成侵權。知識產權的專有性與物權的專有性存在諸多差異,表現在:

(1)專有性的來源不同。由於作品、發明創造等非物質性的客體無法像物那樣被佔有,人們難以自然形成對知識產權利用應當由創作者或創造者排他性控制的觀念。相反,知識產權的專有性來自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2)侵犯專有性的表現形式不同,保護專有性的方法不同。對物權專有性的侵犯一般表現為對物的偷竊、搶奪、損毀或以其他方式進行侵佔,而對知識產權專有性的侵犯一般與承載智力成果的物質載體無關,而是表現為在未經知識產權人許可或缺乏法律特別規定時,擅自實施受知識產權專有權利控制的行為;

3、時間性

知識產權的時間性是指有多數知識產權的保護期是有限的,一旦超過法律規定的保護期限就不再受保護了。創造成果將進入公有領域,成為人人都可以都利用的公共資源;商標的註冊也有法定的時間效力,期限屆滿權利人不續展註冊的,也進入公有領域。

4、地域性

除非有國際條約、雙邊或多邊協定的特別規定,否則知識產權的效力只限於本國境內,其原因在於知識產權是法定權利,同時也是一國公共政策的產物,必須通過法律的強制規定才能存在,其權利的範圍和內容也完全取決於本國法律的規定,而各國有關知識產權的獲得和保護的規定不完全相同,所以,除著作權外,一國的知識產權在他國不能自動獲得保護。

我國相關的法律條款中對於知識產權的內容做出了非常詳細的規定並且也明確的提出了知識產權是受到法律嚴格保護的。他人不得以任何非法的形式或者手段對知識產權作出侵害的行為,否則將會被依法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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