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的原始取得方式有哪幾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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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的原始取得方式有哪幾個?

一、物權的原始取得方式有哪幾個?

1、勞動生產。

2、公法方式包括徵用、沒收、罰款、罰金等。

3、先佔、拾得、發現、添附、時效取得、善意取得。

根據《民法典》第311之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

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佔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

但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善意受讓人取得動產後,該動產上的原有權利消滅,但善意受讓人在受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權利的除外。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二、取得物權之後如何進行公示?

1、不動產物權的變動應當依法登記

不動產登記是指登記申請人對不動產物權的設定、移轉在專門的登記機構依據法定的程序進行登記。不動產登記是登記機構將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和消滅的事實記載於登記簿的行為,不動產登記的主要目的在於公示,也就是説,通過登記將不動產物權的設立、移轉、變更的情況向公眾予以公開,使公眾瞭解某項不動產上所形成的物權狀態。

登記的實質在於將有關不動產物權設立、移轉、變更等情況登錄、記載於登記簿上,以備人們查閲。登記是物權設立和變動的公示的方法,除了法律另有規定以外,未經登記,即使當事人就不動產的移轉已經達成了合意,合同關係已經成立並生效,但並不能導致物權的設立和移轉。當然,有一些特殊物權的設立(如承包經營權)並不需要登記,但這只是特殊現象。

2、動產物權的變動應當依法交付

交付是指一方將動產的佔有交付給另一方,通過交付而發生佔有的移轉。完成交付必須具備兩個要件:一是將動產交付給另一方,從這個意義上理解的交付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二是必須是受讓人接受佔有,完成對標的物的實際控制的移轉,即由交付的一方移轉給另一方,由另一方實際控制。交付的完成重在結果,而不在過程,即必須完成實際控制的移轉。

在物權的設定過程中,通過交付而移轉佔有是動產物權設定的一種公示方法。例如,質權的設定必須以移轉佔有即交付為要件,只要動產已實際交付便可設立質權。至於交付行為本身是否為第三人知悉並不重要。但是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可以不必完成交付。

因此人最開始取得物權的原始方式通常都是通過勞動生產出自己想要的物品,並且就對物品有了物權。如果是一些其他的方法,對物權的取得通常常見為對物權的佔有或者是對物權的等等。但後天取得物權的方式不一定是合法有效的,對有些物權的取得必須要進行公示,才能夠算是自己的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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