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合法進貨渠道商標侵權案的侵權人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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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合法進貨渠道商標侵權案的侵權人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有合法進貨渠道商標侵權案的侵權人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1、有合法進貨渠道商標侵權案的侵權人一般也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商標法》第六十三條 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2、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額。

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註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3、人民法院審理商標糾紛案件,應權利人請求,對屬於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除特殊情況外,責令銷燬;對主要用於製造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責令銷燬,且不予補償;或者在特殊情況下,責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進入商業渠道,且不予補償。

二、商標侵權案件中合法來源如何認定?

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並説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具體來説,“合法來源”需從以下幾個方面考量:

(一)抗辯主體需合法

現階段,我國的假冒現象較為猖獗。在商標權侵權訴訟中,權利人的主張所針對的一般為侵權商品的生產者與經營者。對於侵權商品的生產者來説,除他人委託其加工外,大多是由於其積極實施的侵權行為才導致了訴訟的產生,並且生產者具有積極追求侵權結果發生的主觀故意,屬於惡意範疇,故不能成為善意第三人。所以,能夠主張所銷售的侵權商品具有合法來源的,就只能是經營者,即商品的銷售者。

(二)主觀上,經營者需善意

侵權經營者主觀上的善意,是指侵權商品銷售者主觀上不知道其所經銷的商品侵權,“不知道”有兩種形式,即“不可能知道”與“應當知道但因疏忽大意而不知”。如果經營者明知其所銷售的是侵犯他人商標權的商品而仍然銷售,屬於惡意,則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但是,如何判定經營者是“不可能知道”抑或“應當知道而因疏忽大意導致的不知”,則是實踐中商標侵權案件的難點所在。

對於“應當知道”,我國的商户,特別是中小型商户,對於商品的真偽、是否侵權普遍缺乏辨別能力,如果簡單推定經營者具有疏忽大意的過失,必將導致商業經營風險的擴大化,導致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畏手畏腳。

(三)客觀上需來源合法

來源合法,是認定商品具有合法來源的基礎。在商標侵權司法實踐中,一般推定經銷者所銷售的商品不具有合法來源。但是,此時僅僅是法律上的推定。經銷者若想不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則必須提供所經銷的產品來源合法的證據,即經銷者通過合法的渠道取得產品。在證據上,一般具有以下幾個方面:

1、具有合法的合同。經銷者從生產者處取得商品,應當具有買賣合同。但是,這一點在證明經銷者商品來源合法中卻不是必要的,原因有兩個:

(1)法律的允許。法律上允許交易雙方口頭合同的存在,作為經銷者,以口頭合同的方式取得商品並不違反法律的規定。

(2)商業交易效率的要求。在現實商業交易中,鑑於商業交易效率與慣常的做法,口頭合同大量存在,經營者往往是通過一個電話,即可以取得經銷的商品。

2、合理的價格。合理的價格是法律上判定經銷者商品來源是否合法的核心要素之一,如果商品的價格差異較大,對於經銷者來説,應當是明確知曉的,則經銷者應當對商品是否侵權等產生進一步辨別的意識,認真加以核實。

3、具有合法的商業發票。商業發票是證明經銷者所售商品來源的一個重要證據。現實經營中,也存在部分經營者出於逃税等目的而不出具商業發票的現象。此種行為以違法為前提,一旦經銷者所售商品侵權而無法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商品來源合法的話,則不能免除其賠償責任。

4、具有完整的日常經營記錄。實際經營中,一些經銷者出於逃税等目的,往往不建立銷售記錄。這種違法行為並不能免除其法律上的義務。在無法提供其他商品來源合法的證據時,經營記錄是判定侵權商品是否具有合法來源的重要證據,否則,將由經銷者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通常,侵犯了他人的商標之後,需要向他人承擔支付一定數額的賠償金等的民事責任。但若涉嫌侵權的單位、或者是個人,可以證明自己並不知道自己銷售的商品侵犯了商標權人的商標,且也可以證明自己有合法的進貨渠道,則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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