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受害人自己有過錯的需要承擔侵權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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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權責任法》受害人自己有過錯的需要承擔侵權責任嗎?

侵權責任法受害人自己有過錯的需要承擔侵權責任嗎?

《侵權責任法》目前已經被廢除,但是按照《民法典》中的規定:在一個侵權案件中受害人自己有過錯的,當事人自己也是需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的。侵權行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財產或知識產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違法行為。侵權行為發生後,在侵害人與受害人之間就產生了特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即受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

二、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是什麼?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三、侵權責任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侵權責任的法律特徵表現在:

1、侵權責任是民事主體因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而應承擔的法律後果

民事義務有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法定義務是通過法律的強制性規範、禁止性規範設定的義務。這種義務對於每個自然人、法人具有普遍的適用性,違反此種義務,即構成侵權行為責任。而約定義務則是特定當事人之間設定的一種義務,違反約定義務,構成違約責任。

2、侵權責任以侵權行為為前提要件

侵權責任產生的基礎是侵權行為,沒有侵權行為則不存在承擔侵權責任的問題。侵權責任正是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應承擔的法律後果。

3、侵權責任的形式具有多樣性

侵權責任的行為人或責任人除了要承擔賠償損失、返還財產等財產責任外,在很多情況下,還可能同時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非財產形式的責任。

如果在一起侵權案件中,作為責任受到侵害的當事人自己也有侵權行為或者有過錯出現的,當事人自己也是需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的,並不是説在侵權案件的受害者就一定不需要承擔侵權責任的,同樣也是需要遵守法律的相關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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