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頁作品的著作權保護怎麼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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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於構成網頁要素的內容本身:

網頁作品的著作權保護怎麼保護?

事實上,網頁內容可能包含文本、圖片、圖形、廣告、字幕、聲音等要素,任何可以數字化的材料,都可藉助科技手段被編排到網頁中。對構成網頁的各要素,如其構成著作權法保護的獨立作品,則其應當受到著作權法保護毋庸置疑。

(二)對於網頁予以著作法保護的路徑分析:

有法院將網頁認定為彙編作品予以保護,並區分了“網頁版式設計”以及“體現對素材內容進行選擇和編排的網頁”;有法院則未提及作品類型,僅概括性適用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界定。

在現有法律框架下,傾向於將滿足條件的網頁認定為彙編作品予以保護;在個案審理中,嚴格按照法律關於彙編作品的規定進行判斷,以確定權利人所主張的網頁內容是否屬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彙編作品,理由有以下幾點:

其一、著作權的客體是“作品”,並且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而作品的本質屬於無形物,與一般的有體物有所區別,該由信息構成的成果由於天然缺乏排他性,人們很難自發的將其視為財產;對於有體物而言,人們可以通過佔有的方式排除與他人的共享,且即便不存在法律規定,人們在長期的經濟活動中,也會自然形成財產權的觀念。因此,基於著作權客體的特殊性,對作品享有著作權的作者僅能通過法律的明確規定實現對其權利的保護,可以説,如果沒有著作權法禁止他人未經許可以特定方式利用作品的強制性規定,作品就不可能形成法律意義上的作品[6]。

據此,何種成果構成受著作權保護的客體(或者財產),以及財產權的內容、範圍以及受到的限制,完全取決於著作權法的規定。

根據《著作權法》第三條之規定,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類型並不包含“網頁作品”,根據《著作權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彙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為彙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彙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如權利人對內容進行了選擇與編排,且作為該種彙編成果的網頁能夠體現選擇與編排上的獨創性,能夠獨立的表現思想或文學藝術美感的內容,則該網頁可以認定為著作權法規定的彙編作品,可以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其二、在將網頁認定為彙編作品予以保護的前提下,則應嚴格區分體現對內容進行獨創性選擇和編排的網頁本身以及網頁的版式設計;對於後者,由於法律未對其進行明確界定,且對於脱離了被彙編內容而獨立存在的版式設計,並不符合彙編作品的定義,則缺乏給予著作權法保護的依據。

實踐中,有法院並未嚴格區分二者,導致在作品獨創性認定本就較為主觀的基礎上,在認定網頁的著作權法保護時候,即顯得更加主觀而缺乏説理性。

其三、將符合規定要件的網頁作為彙編作品予以保護,能夠從法律上明確區分網頁版式設計以及體現對內容進行獨創性選擇和編排的網頁,從而統一將脱離被彙編內容的網頁版式設計排除在著作權客體之外,進而統一裁判規則;相反,在未對網頁的性質進行界定的前提下,籠統的將其作為作品予以保護,將容易造成司法實踐中各個法院觀點不一的情況。

網頁作品也是有著作權的,如果網頁作品被他人盜用,屬於是侵犯了該作品的著作權的行為,按照實際的情況分析可以對作品的著作權進行保護,在將網頁認定為彙編作品予以保護的前提下,則應嚴格區分體現對內容進行獨創性選擇和編排的網頁本身以及網頁的版式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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