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有何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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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有何區別?

一、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有何區別?

這兩種取得式的根本區別可以句話來概括就是:原始取得是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繼受取得必須要有原始所有和受領的意思表,即雙合意。

原始取得,是因他既存的權利是基於法律規定直接取得的所有權。先佔、產、附合、加、添附、法院判決、公徵收、沒收、罰款、房屋的建造、圍海造、樹的栽種、罰沒物的法定歸屬等都是原始取得。繼受取得,是基於他既存的權利取得所有權。如買賣合同、贈與合同、互易合同等屬於繼受取得。

簡單來講就是要看,獲得的這個所有權是從他那取得的,還是就享有的。是從他那來的,就是繼受取得;是基於法律規定就享有的,是原始取得。

二、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分別包括哪些東西?

原始取得是直接基於法律規定取得,繼受取得是根據他人的意思取得。前者包括勞動生產、收取孳息、沒收財產、先佔、拾得遺失物或發現埋藏物在沒有所有人的歸屬、添附以及善意取得等,後者包括合同規定而取得,別人的贈與或者繼承取得等行為。或者其他原因等。

物權的取得有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之分,前者是指不以他的權利及意思為依據,是依據法律直接取得物權,如因先佔、取得時效取得物的所有權;後者是指以他的權利及意思為依據取得物權,如因買賣、贈與取得物的所有權。繼受取得可分為創設與移轉兩種式。房屋所有在的房屋上為他設定抵押權就是創設,出賣、贈與則是移轉。

繼受取得般通過事件的發或民事法律為的實施取得物權。繼受取得正常和有效的使往往需要以原所有的所有權和原所有轉讓所有權的意志為依據,從權能的使來看往往受制於原所有。

原始取得也稱最初取得,依這種式取得的所有權是獨的,或者是原來所有權,或者與原所有的所有權和意志關。法律|敎育編輯整理般認為,前者包括勞動產、收取孳息、沒收財產、先佔、拾得遺失物或發現埋藏物在沒有所有的歸屬、添附以及善意取得等;後者包括徵收等為。

繼受取得般通過事件的發或民事法律為的實施取得物權。繼受取得正常和有效的使往往需要以原所有的所有權和原所有轉讓所有權的意志為依據。

所以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的最主要區別就在於是否是有法律直接規定的,如果是有法律直接規定的取得方式通常就是原始取得,不需要藉助任何的外力條件就可以通過法律進行取得或者是繼承,法律沒有直接規定,還需要藉助一個原始所有人再加上一個和這個所有人意見相同的受領人做出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夠取得的一般都是為繼受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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