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侵權舉證盈利減少就可以獲得賠償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7W

一、著作權侵權舉證盈利減少就可以獲得賠償嗎?

著作權侵權舉證盈利減少就可以獲得賠償嗎?

著作權侵權並非舉證盈利減少就可以獲得賠償,這是由於僅舉證盈利減少這一事實存在,並不能證明他人實施的侵權行為滿足了著作權侵權的要件,而對於著作權侵權要件不滿足的情形,侵權者可以拒絕賠償。

著作權侵權構成要件如下:

1、所侵害的標的應當在着《著權權法》保護的範圍內

《著權權法》所保護的標的,隨着科技的發展,逐漸的擴張,幾乎涉及到一切智力勞動的創作成果。

2、須為《著權權法》所明文保護的排他性權利

3、被害人須有著作權

原告提起著作權侵權之訴,首先應當證明其享有著作權。在我國,不採著作權取得須先經行政機關審查登記的制度,而採“創作”主義,作品一經創作完成,作者就取得著作權。但在訴訟中,原告仍須證明其著作權的存在。著作權的存在,除上述應屬於成文法所保障的客體和權利範圍以外,原告還須證明:

(1)作品具有原創性。著作權的取得要件與專利權不同,後者須具有新穎性、創造性與實用性。而著作權只要具有原創性就夠了,即只要是經過個人心血努力、單獨創作而非盜用、抄襲他人着作而成即可。

(2)具有我國國民的身份或屬於我國《著權權法》所保護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

4、受害人須證明對方有侵權行為,亦即侵害著作權人受法律保護的幾種特別權利

複製、展覽、表演、發行等都是客觀的行為,較易判斷侵害是否發生。但是對於“抄襲”,即因“觀念”等不受保護,須先分出“觀念”以外的“表現形式”為保護的標的。而抄襲又不能侷限於一字不易的雷同,其判斷難免有主觀的價值判斷,而缺乏客觀標準。

5、被告不得以“合理使用”原則為抗辯

《著權權法》既然以公益的保護為重,在一定程度內,即使是未經許可而使用作品,被告尚可以“合理使用”為理由以為免責抗辯。各國法律也都明定哪些行為為合理使用。此外,對於“合理使用”的判斷標準明示如下:

(1)、使用的目的和性質,即依其為商業性使用或非營利的教育性目的而區別;

(2)、受《著權權法》保護的作品的性質;

(3)、使用的數量及實質在整個受保護作品上所佔的比例;

(4)、使用對有著作權保護的作品經濟市場的價值的影響。

二、侵犯著作權盈利多少會判刑?

1、侵犯著作權,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就會構成犯罪。而違法所得達到三萬以上的,就構成數額較大。

2、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或者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或者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違法所得數額三萬元以上的;

(2)非法經營數額五萬元以上的;

(3)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複製品數量合計五百張(份)以上的;

(4)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複製品數量合計五百張(份)以上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以刊登收費廣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間接收取費用的情形,屬於本條規定的“以營利為目的”。

已經獲得了著作權的單位、個人,可以利用著作權實施營利行為,若是權利人發現他人實施的侵權行為,導致了自己的獲利金額減少,可以在收集證明著作權侵權行為與利潤減少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等的證據之後,向侵權者提出賠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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