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商標授權委託書需要公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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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商標授權委託書需要公證嗎?

一、我國商標授權委託書需要公證嗎?

授權委託書不一定需要公證。授權委託書一般指委託書,委託他人代表自己行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委託人在行使權力時需出具委託人的法律文書。而委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委託事項。

被委託人如果做出違背國家法律的任何權益,委託人有權終止委託協議,在委託人的委託書上的合法權益內,被委託人行使的全部職責和責任都將由委託人承擔,被委託人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證明,法人的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及其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委託他人代為申請的,代理人須提交當事人的授權委託書,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三)申請公證的文書;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的證明材料,涉及財產關係的須提交有關財產權利證明; (五)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二、商標權取得的原則有哪些?

1、使用原則

使用原則是指商標的首先使用人有權取得商標的專用權,而不論其是否辦理了商標註冊手續。採取這種制度的國家將註冊看作是一種聲明,而不是確定商標權歸屬的依據。這種原則的優點在於保護在先使用人對其所使用的商標應具有的合法權益,防止他人惡意搶注其在先使用的商標。商標的價值是通過使用而獲得的,商標使用人在使用商標中或多或少要投入一定的資金,採用使用原則可使商標使用人的付出得到合理回報。

2、註冊原則

註冊原則,即以商標註冊作為取得商標權的條件。在註冊原則之下,商標註冊是商標權原始取得的唯一途徑。要想取得商標權,就必須經過商標註冊這一法律程序。

在制度構成上,註冊原則往往是與申請在先原則相結合的。也就是説,在註冊原則之下,如果有數人就同一商標申請註冊,商標權將授予最先申請人。但在數人就同一商標同時申請註冊時,則採用使用原則,商標權歸最先使用人所有。

3、混合原則

混合原則,即折衷原則,是指在確定商標權的成立時,兼顧使用與註冊這兩種事實,商標權既可因註冊而產生,也可因使用而成立。混合原則融使用原則與註冊原則於一體,是兩者相折衷的結果。按照混合原則,商標權原則上屬於商標的註冊人所有,但是商標的先使用人可以在法律規定的一定期限內提出爭議或指控,請求予以撤銷該註冊商標,若法定期限內無人提出爭議或指控,商標註冊人始取得無可爭辯的商標權。

我國既採取註冊原則又兼顧使用原則,但是,不完全等同於混合原則。我國在商標權的取得上採取註冊原則,這兩條規定都涉及到商標的在先使用權問題,但這只是註冊原則的一個例外,並不等於我國《商標法》放棄了註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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