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詐騙團伙怎麼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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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詐騙團伙怎麼量刑?

一、網絡詐騙團伙怎麼量刑?

網絡詐騙團伙需要根據犯罪的情節嚴重程度來作出不同的量刑,並不是網絡詐騙還錢後才會判刑,是否坐牢要根據詐騙的性質來判斷,性質不同,所施行的標準也不同。

1、行為人實施詐騙行為後,知錯悔罪,主動向受害人退賠,投案自首的,根據相關司法解釋,達到“數額較大”標準的,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其它情況也應當從輕、減輕處罰。

2、達到“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則要進行起訴和刑事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詐騙罪應當如何認定?

1、詐騙罪與借貸行為的界限。

借款人由於某種原因,長期拖欠不還的,或者編造謊言或隱瞞真相而騙取款物,到期不能償還的,只要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也沒有揮霍一空,不賴帳,不再弄虛作假騙人,確實打算償還的,仍屬借貸糾紛,不構成詐騙罪。

2、詐騙罪與代人購物拖欠貨款行為的界限。

對以代人購買緊缺商品的名義,取走貨款,沒買到東西,又擅自挪用貨款,拖欠不還款的行為,應着重考察其真實目的、雙方的關係、事情的起因、代辦人的具體行為、拖欠的情節、後果等等,從而正確判斷其是否有非法佔有的意圖。如能明確想代人購物,因故未能買到挪用仍擬歸還的,不能以詐騙罪論處。如果以代購為名,行詐騙之實,騙取大量財物,大肆揮霍,根本無意歸還,也無力歸還的,應以詐騙罪論處。

3、詐騙罪與集資辦企業因虧損躲債的界限。

如果確實是集資經商辦企業,但因經營不善,虧損負債,為躲債而外出,仍屬財產債務糾紛。這同詐騙犯以集資辦企業為名,撈到錢財就逃之夭夭,以實現其非法佔有的目的,有本質區別。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大多數針對網絡詐騙這樣的一種行為都是非常的痛恨的,具體點來説的話,如果通過網絡這種行為詐騙他人的錢才達到數額,較大的將會按照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管制或者是拘役來進行處罰,因此詐騙罪的量刑和詐騙數額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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