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刑假釋案件開庭的審理程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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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假釋案件開庭的審理程序是什麼?

當囚犯在獄中表現良好,認真服役,對自己的違法犯罪行為有了清醒的認知並誠懇改過自新時,滿足條件的他們就可以申請減刑或者假釋。當囚犯們提交假釋申請並接受調查後,還需要由法院開庭審理並決定是否批准假釋。今天我們就來了解了解減刑假釋案件開庭的審理程序。

減刑假釋審理程序

1、審理組織

應當由審判員或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

2、審理方式

可以開庭審理或者書面審理。但下列減刑、假釋案件,應當開庭審理:

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報請減刑的;

報請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或者減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釋一般規定的;

公示期間收到不同意見的;

人民檢察院有異議的;

被報請減刑、假釋罪犯系職務犯罪罪犯,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罪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或社會關注度高的;

法院認為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

3、開庭審理的參與主體

法院開庭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機關及被報請減刑、假釋罪犯參加庭審。

法院開庭審理減刑、假釋案件的,檢察院應當指派檢察人員出席法庭,發表檢察意見,並對法庭審理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

法院根據需要,可以通知證明罪犯確有悔改表現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現的證人,公示期間提出不同意見的人,以及鑑定人、翻譯人員等其他人員參加庭審。

4、開庭審理的地點

應當在罪犯刑罰執行場所或者法院確定的場所進行。有條件的法院可以採取視頻開庭的方式進行。在社區執行刑罰的罪犯因重大立功被報請減刑的,可以在罪犯服刑地或者居住地開庭審理。

5、書面審理的要求

法院書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可以就被報請減刑、假釋罪犯是否符合減刑、假釋條件進行調查核實或者聽取有關方面意見。

法院書面審理減刑案件,可以提訊被報請減刑罪犯;書面審理假釋案件,應當提訊被報請假釋罪犯。

6、裁決方式

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被報請減刑、假釋罪犯符合法律規定的減刑、假釋條件的,作出予以減刑、假釋的裁定。

被報請減刑、假釋的罪犯符合法律規定的減刑條件,但執行機關報請的減刑幅度不適當的,對減刑幅度作出相應調整後作出予以減刑的裁定。

被報請減刑、假釋罪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減刑、假釋條件的,作出不予減刑、假釋的裁定。

7、生效減刑、假釋裁定的糾正方式

法院發現本院已經生效的減刑、假釋裁定確有錯誤的,應當依法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並作出裁定;上級法院發現下級法院已經生效的減刑、假釋裁定確有錯誤的,應當指令下級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也可以自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並作出裁定。

綜上所述,當滿足各種條件的囚犯們申請假釋後,由相關部門調查並寫出調查説明書,再由法院開庭審理。減刑假釋案件開庭相關法案中規定了具體的審理組織、審理的具體程序、地點、手續和方式等全方面因素。並且當裁決結束後,若發現裁決存在問題,應重新已發審理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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