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對抄襲的界定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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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對抄襲的界定標準是什麼

一、著作權法對抄襲的界定標準是什麼

我國司法實踐中,認定剽竊、抄襲的具體標準有四點:

1.看作品出版時間的前與後。

2.看作品是否有獨創性。

3.看剽竊、抄襲的客觀條件是否具備,如:有無接觸別人的作品的可能。

4.看作品特徵對比(如:人物、主要情節、主題思想、細節等)是否相同。

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認定作品是否構成剽竊、抄襲,應由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並作出相關判決。對於某些情節複雜的涉嫌剽竊、抄襲的案件審理時,可由人民法院  委託有關的鑑定機構(比如: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版權鑑定委員會)進行司法鑑定。

抄襲,指竊取他人的作品當作自己的,在相同的使用方式下,完全照抄他人作品和在一定程度上改變其形式或內容的行為。是一種嚴重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同時也是在著作權審判實踐中較難認定的行為。

二、別人侵犯自己的著作權該如何處理

遇到別人侵犯自己的著作權的情況,首先要同侵權者自行協商,如果能夠在行為發生之後和解,兩方都不會受到實質上和名譽上的傷害。如果協商不成,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著作權合同糾紛可以調解,也可以依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著作權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對於仲裁裁決,當事人應當履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受申請的人民法院發現仲裁裁決違法的,有權不予執行。人民法院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就合同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於原創者來説,著作權的產生是需要耗費一定的時間以及精密的因此著作權是受到法律保護的,任何人有超級的行為都是屬於違法的,在認定抄襲的時候主要是根據4點來進行判斷的,比如説品的主要情節主題思想等是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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