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侵權起訴主體是誰?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3W

一、著作權侵權起訴主體是誰?

著作權侵權起訴主體是誰?

著作權侵權起訴主體通常是作者。一般而言,非專有被許可人所取得的使用權具有受限的排他性,並不能對抗造成其損害的第三人,故非專有被許可人並不享有實體的法律上的請求權。但司法實務中,當許可合同事後經權利人同意或追認,對訴權行使作出特別約定或明確授權時,法院一般也認可普通被許可人(非專有使用人)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認為這是對訴權的特別約定或授權。

二、著作權侵權的認定規則是什麼?

1.思想表達二分法

著作權保護的是作者思想的表達,不保護思想。司法實踐中審理著作權侵權案件時會首先對侵權作品進行分析,判斷侵權作品涉及的是原作者的思想層面還是原作者具體的表達。在區分思想與表達上,司法實踐又產生了“抽象-過濾-比較”三步法,即首先將作品中屬於思想的抽象部分抽離,再過濾掉兩部作品中相同但又屬於公共領域的部分,最後將兩部作品剩下部分結合獨創性要求判斷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

2.實質性相似 接觸

實質性相似 接觸是知識產權著作權侵權行為認定的重要規則,其要點是:

(1)被訴侵權作品與在先作品在表達上構成實質性相似

(2)被訴行為人具有接觸原告作品的高度蓋然性,是否具有接觸的可能性需要證據證明,比如侵權行為人通過中間人接觸過在先作品,或者在先作品已經公之於眾。

三、作者享受哪些權利?

我國公民作為作者所享有的權利如下:

(1)以本名、化名或以不署名的方式發表作品;

(2)保護作品的完整性;

(3)修改已經發表的作品;

(4)因觀點改變或其他正當理由聲明收回已經發表的作品,但應適當賠償出版單位損失;

(5)通過合法途徑,以出版、複製、播放、表演、展覽、攝製片、翻譯或改編等形式使用作品;

(6)因他人使用作品而獲得經濟報酬。上述權利受到侵犯,作者或其他版權所有者有權要求停止侵權行為和賠償損失。

如果公民的著作權受到了侵犯的,是需要及時的收集證據並向當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是我國法律中的強制性的規定。如果是因為著作權所產生的訴訟的案件,那麼作品的作者就是提起訴訟的主體,同時可以委託專業的辯護律師來處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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