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作品的著作權主體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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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僱傭作品(職務作品)的權利主體

特殊作品的著作權主體是誰?

1、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

2、一般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歸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

3、由法律規定的某些特殊職務作品,作者只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其他組織可給予作者獎勵。

(二)、委託作品的權利主體

1、委託作品是指委託人向作者支付約定的創作報酬,由作者按照他人的意志和具體要求而創作的特定作品。與職務作品不同,職務作品是作者履行法律或勞動合同所規定的義務,往往與作者本職工作相關。

2、受委託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明確約定或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託人。

3、委託人在約定的使用範圍內享有使用作品的權利。雙方沒有約定使用範圍的,委託人可以在委託創作的特定目的範圍內免費使用該作品。

(三)、合作作品的權利主體

1、合作作者條件:

(1)合作作者必須有共同的創作願望;

(2)合作作者必須都參加了共同的創作勞動。

2、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對於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

3、對於不能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其著作權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過協商一致行使,不能協商一致的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能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外其他權利,但所得收益應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作者。

(四)、演繹作品的權利主體

1、演繹作品是指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獨創性在於一方面對原作品進行了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另一方面又在原作品基礎上有所創新,對原作品作了形式上的變動。

2、演繹作品的著作權由演繹作品的作者享有,但演繹作品的作者在行使著作權時不能侵犯原作作者的著作權,並無權阻止他人對同一原作演繹。

3、如果第三人使用演繹作品,必須徵得原作作者和演繹作品作者的雙重同意。

(五)、彙編作品的權利主體

1、彙編作品,是指彙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

2、彙編作品包含兩類:

(1)對已發表的或已完成的作品進行選擇、編排而形成的作品,如選集、期刊、百科全書等;

(2)對不構成作品的材料的內容進行選擇或編排而形成的獨創性作品。

3、彙編作品的著作權由彙編人享有,但彙編人在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權利主體

1、電影作品,是指攝製在一定物體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無伴音的畫面組成,並且藉助於適當裝置放映、播放的作品。具有演繹作品與合作作品的特點。

2、我國著作權法規定,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製片者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

(七)、美術作品的權利主體

1、美術作品涉及兩類權利,一類是美術作品原件所有人對美術作品原件的所有權;另一類是美術作品的創作人對於美術作品的著作權。

2、美術作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八)、匿名作品的權利主體

1、匿名作品,是指作者不具名或不寫明其真實姓名的作品。

2、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除署名權以外的著作權。作者身份確定後,由作者或其繼承人行使著作權。作者死亡後,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有義務保護其著作人身權。

綜合上面所説的,作品的著作權一般都是會歸作品享有,但對於特殊作品的著作權在認定主體上面都會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處理,但不管是哪一種,只要認定清楚了之後,其他任何人都不能未經當事人同意而私自的使用,不然就會依法的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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