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指他人處於什麼目的使用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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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侵權指他人處於什麼目的使用商標?

商標侵權指他人處於什麼目的使用商標?

處於不法的商業目的,具備下述四個構成要件的,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侵權行為:

1.必須有違法行為存在,即指行為人實施了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的行為;

2.必須有損害事實發生,即指行為人實施的銷售假冒商標商品的行為造成了商標權人的損害後果。銷售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會給權利人造成嚴重的財產損失,同時也會給享有註冊商標權的單位等帶來商譽損害。無論是財產損失還是商譽損害都屬損害事實。

3.違法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即指行為人對所銷售的商品屬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事實系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

4.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必須有因果關係,即指不法行為人的銷售行為與造成商標權人的損害結果存在前因後果的關係。

二、商標侵權有哪些行為?

1、使用侵權。

是指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行為。使用侵權是實踐中常見的一類商標侵權行為,根據《商標法》有關規定,使用他人的註冊商標,必須經過商標註冊人的同意,並簽訂註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如果未經同意即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無論其有無過錯,都會構成對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權。與使用侵權密不可分的還有商標淡化,這是使用侵權的另一種表現形式。

如一些企業或個人在未取得商標所有人許可的情形下,將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當作某類商品或服務的通用名稱使用,或者當作廠商名稱、域名使用,使該商標無法區別於該類商品或服務的通用名稱、廠商名稱、域名,從而損害了該商標的顯著性,使得商標淡化。其直接侵害對象是商標,間接侵害對象是商譽。

2、銷售侵權。

是指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經銷商是商品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的媒介,負有向消費者提供合格商品的義務。如果經銷商向消費者提供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無疑是在幫助商標侵權人實現其目的,有損商標註冊人及消費者的權益,故也將其規定為商標侵權行為。對這種商標侵權行為,修訂前的《商標法》規定了過錯責任原則,即只有在經銷商明知或應知其所經銷的商品為侵權商品時,才追究經銷商的商標侵權責任,在經銷商無過錯時,不成立商標侵權行為。

但這種規定雖然考慮到了無過錯經銷商的利益,也有利於商品的流通,但是畢竟不利於保護商標權,而且在實踐中給執法帶來了一定困難。因為經銷商一般都不會承認其是在“明知”或“應知”的情形下經銷侵權商品的,而判斷經銷商主觀上是否“明知”或“應知”並非輕而易舉的事。新《商標法》對此進行了修訂,取消了“明知”或“應知”的規定。《商標法》將這類行為規定為商標侵權行為,是想在流通環節設置一道法律障礙,使假冒註冊商標行為人的目的難以得逞,減少商標侵權行為對社會造成的危害。

3、反向假冒侵權。

反向假冒侵權是指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行為。這類侵權行為是《商標法》修訂時新增加的。反向假冒之所以構成商標侵權,是因為商標和它所標示的商品之間存在着一種不可分割的內在聯繫。這種內在聯繫隨着商標聲譽、商品聲譽的擴展而加深。而商標權的功能,在於維護該聯繫的穩定與發展。破壞該聯繫的行為,影響了商標功能的正常發揮,也損及了他人商標權。

商標侵權是近年來經常發生的侵權案件,此時是商標侵權人的侵權行為,可以當然的認定為是違法的行為,而且是需要予以嚴厲的處罰的,此時需要注意的是,在遇到自己的權益被侵害的情形,要及時的保護自己商標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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