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軟件著作權律師軟件開發與軟件技術服務的區別

來源:法律科普站 1.74W

案情簡介

珠海軟件著作權律師軟件開發與軟件技術服務的區別

2006年4月25日,原告與企網公司簽訂了一份《聯合彩票網站建設合同》,根據合同約定,由原告委託被告企網公司進行軟件的程序開發,並在國際互聯網上建設互聯網站。被告企網公司應根據原告的要求提供程序開發、域名註冊、網站建設、ICP備案以及網站後期維護的服務。合同明確約定軟件的著作權歸屬原告所有,被告企網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將該軟件的源代碼轉讓他人。現原告發現被告企網公司向包括被告張道明經營的網站在內的多家網站銷售原告應享有著作權的上述軟件,原告起訴其行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被告張道明未經原告許可,擅自使用該軟件,亦構成侵權。據此,原告訴至法院,請求:

1、判令張道明和企網公司停止侵權行為,並刪除侵權軟件,在企網公司的網站上共同向原告賠禮道歉;

2、判令企網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60萬元及原告因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20800元。  

被告張道明答辯稱:張道明使用的彩票合買代購軟件普及版v3.02是從企網公司購買的,雙方有銷售合同。因此,張道明使用該軟件的行為不構成侵權,不同意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 

辦案思路及心得

針對焦點問題,長昊律師認為:

1、軟件開發是指對新的軟件系統的研究開發。軟件的技術服務是指利用已經開發完成的軟件系統為他人提供該技術上的支持。本案中,首先,從合同的名稱上看,本案涉及的合同是網站架設的合同。其次,所謂網站架設,通常指架者用已經開發完成的成熟軟件,針對用户的實際需求適當調整後進行一系列的編排組合,它屬於技術服務範疇。

2、曲平雙主張其依據合同享有“網站版權”,網站整體應當包括組成網站的後台模塊,彩票合買代購系統v3.0軟件是組成網站的後台模塊的一部分,故其應當享有對彩票合買代購系統v3.0軟件的著作權。但是,根據本院查明的事實,雙方簽訂的是《企業網站架設合同》,而不是軟件開發合同,合同約定的內容是曲平雙委託企網公司建設互聯網網站,並未同時約定曲平雙委託企網公司開發與後台程序有關的一系列軟件,亦未約定與後台程序有關的一系列軟件的著作權歸屬。

根據行業習慣和通常認識,網站架設與建設網站的後台功能模塊的軟件的著作權歸屬無必然聯繫,且結合本案案情,涉案合同約定的“網站版權”應指網站頁面版權,“網站的源代碼”也應指與網站頁面版權有關的源代碼;網站頁面的內容及其變化雖然與後台模塊有關,但合同約定的“網站版權”並不包括與後台程序有關的計算機軟件的著作權,“網站的源代碼”也不包括與後台程序有關的計算機軟件的源代碼。

因此,曲平雙主張其依據合同享有的“網站版權”包括彩票合買代購系統v3.0軟件的著作權,缺乏事實依據。在曲平雙不能證明其對彩票合買代購系統軟件享有著作權的情況下,企網公司銷售該系統軟件和升級版以及張道明依據購買合同使用該系統軟件的行為不構成對曲平雙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侵犯。


裁判結果

一審判決:駁回曲平雙的訴訟請求。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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