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著作權侵權時間有什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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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著作權侵權時間有什麼限制

一、起訴著作權侵權時間有什麼限制

三年。

侵害著作權的訴訟時效為三年,自著作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權利人超過三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持續,在該著作權保護期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

二、著作權侵權認定標準是什麼

根據著作權保護的特點,著作權侵權行為的認定可分為以下幾步:

1、對原告作品的分析

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著作權的產生採取自動保護原則,即作品一經創作完成,著作權即告產生。因此,與專利、商標等其他類型的知識產權侵權認定不同,著作權侵權認定還涉及到權利的有效性問題。一部擁有有效著作權的作品必須同時具備下述條件: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範圍;具備獨創性;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只要有任何一個條件不具備,原告作品就不受著作權法保護。這樣,被告當然未侵權。如果原告作品同時符合上述條件,則該作品享受著作權法保護。

2、對被控侵權作品及被告使用方式的分析

對被控侵權作品的分析,可適用以下兩個標準:一是“接觸”,即接觸前一作品的機會;二是“實質相似”,即應受著作權保護部分實質相似。其中,後者是認定的重點。在認定原、被告的作品是否“實質相似”時,應將原告作品中受著作權保護的部分與被告作品的相應部分進行對比,判定兩者是否實質相似。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在認定原、被告作品之間是否存在實質性相似方面也有過成功的案例。如果被告的行為屬於使用作品的行為,那麼,就需要對被告的使用方式進行分析。有關的知識產權法律對“使用方式”規定了不同的含義。如在專利法中指的是“實施”,即將某項專利運用於產業,按説明製造出相同的產品或者使用相同的方法;與之相對立,在著作權法中指的是“複製”,即以印刷、複印等方式將作品製成一份或者多份。當某一客體(如實用藝術品或外觀設計作品)受到專利法與著作權法的不同角度的保護時,尤其應注意區分“實施”與“複製”這兩種不同的使用方式,不同的使用方式構成不同類型的侵權行為。

對於“複製”這種最普遍的使用作品的方式,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按照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説明進行施工、生產工業品,不屬於著作權法所指的“複製”。由此可知,在我國,將平面作品以立體形式再現不構成對平面作品的侵權。

在日常生活當中,如果製作全遭到了侵犯的話,可以選擇進行調節或者是協商的方式來進行處理,如果協商不能的話,那麼也可以申請仲裁或者是申請訴訟。但需要注意的是申請訴訟的話,需要在知道或者是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的三年之內進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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