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保護對象的特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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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識產權保護對象的特徵有哪些

知識產權保護對象的特徵有哪些

知識產權的保護對象是知識產權,根據我國有關知識產權法律規定,我國的知識產權類型主要包括著作權 商標權和專利權等權利類型 。知識產權的對象是"知識", 知識產權的性質包括以下幾點:

1)無形;

2)專有性;

3)地域性;

4)時間性;

5)可複製性。

知識產權設立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創新者的權利,維護其權利不受侵害。但知識產權也有保護的期限,到日期必須公開,是為了為社會謀福利,促進社會進步。

二、知識產權保護特徵

權利對象自然屬性的不同,決定民事權利的區別。根據對象的自然狀態,可以用形和體作為劃分不同財產權的標準。物權是以人類的支配物為前提,物是形式與質料的統一; 債權以人的行為作為前提,行為無形無體; 知識作為形式,既非物質亦非行為的這一屬性,決定了知識產權既不同於物權,也不同於債權。形式這一本質,決定了“知識”具有如下特徵:

1. 知識不具有實體性,不能獨立存在,它必須“棲身”於物質載體。知識描述人類的認識,認識是反映一定思想和情感的信息。信息是抽象的,不具備可感知的形式特徵。比如,以精神為依託的“胸中之竹”,無法為他人感知。知識又是具象的,它必須找到得以“棲身”的質料才能成為“手中之竹”。手中之竹一旦完成,就轉化為不再依賴於他的描述者的獨立的客觀存在。這種可感知的存在形式,就是“知識”。

2. 知識作為形式,在時間上具有永存性。“知識”一旦被生產出來,其後,無論是形之於物質材料,還是被存儲於大腦的記憶中,具有永不磨損的品格。靠了這種品格,知識可以不斷地積澱、傳承。形式和物不同。物,不能永存。比如,一件造型優雅、色彩和諧、精美絕倫的南宋瓷瓶,是材料、造型、色彩的統一體,儘管人們精心呵護它,其壽命總是有限的。物質的運動是絕對的,無條件的。質料與形式的統一則是相對的,有條件的。這種統—一旦被打破,物就不復存在。物權以物的存在為前提,如影隨形,物滅權消。因此,法律不必為物權設定時間界限,而是任由物的自然壽命決定。作為“形式”的知識,其存在和再現並不依賴於特定的質料,它有無限的選擇餘地,只要它能找到得以彰顯或存儲的質料,就不會滅失。知識靠表現和傳遞而存在,並維繫其壽命。除非是知識的現實形態全部滅絕和存儲於大腦中數字化了的“胸中之竹”全部失憶,這兩種情況同時出現,否則,知識的壽命是無限的。

綜上所述,知識產權保護對象的特徵可以從時間和地域上來認定,同時根據知識來説還是可複製性的,所以可以根據以上特徵來對知識產權對象來進行保護,而公民在研發了專利產品後應該申請專利保護以保障自己的權益不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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