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保護概念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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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人有一定的自我保護產權意識,並且通過現有的法律與國家司法和行政執法保護知識產權,可以有效地制止和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的一系列行為。

知識產權保護概念與內容

一、知識產權保護的概念

知識產權保護狹義上通常被理解為通過司法和行政執法來保護知識產權的行為。但這種侷限於司法和行政執法雙軌制的保護體系既不能完全有效地保護知識產權,也不能構成知識產權保護所涵蓋的全部內容,因此就有必要將知識產權保護的概念擴展到更廣的意義層面。廣義的知識產權保護是指依照現行法律,對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進行制止和打擊的所有活動總和。這樣更廣層面的知識產權保護定義才能更系統、全面的反映知識產權保護的所有內容。

二、知識產權保護的內容

1、立法保護,即指國家通過立法賦予民事主體對其知識財產和相關的精神利益享有知識產權,並予以法律拘束力的一種保護。

2、行政保護,即指國家行政機關對當事人某些比較嚴重違反知識產權法律的行為予以行政處罰,以及對某些知識產權向權利人予以授權等的行政行為。

3、司法保護,指對知識產權通過司法途徑進行保護。

4、知識產權集體管理組織保護,即較弱小的知識產權人為維護自身利益與勢力通過形成某種組織,由該組織代為處理知識產權保護相關事宜。

5、知識產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自我救濟。知識產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通過設立專門從事知識產權法律或管理事務的部門,制定知識產權戰略,確定如何保護知識產權和避免對他人侵權的一系列具體措施與手段。

6、輿論導向保護,通過正確合理的知識產權保護輿論引導,營造良好的知識產權保護氛圍。

三、知識產權的發展現狀  

1、知識產權的立法現狀

20世紀80年代,中國便開始了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制建設。根據中國國民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並通過借鑑國際公約、條約規定和其他發達國家在知識產權保護立法方面的先進經驗,不斷建立和完善了知識產權保護的立法體系。目前,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這三個部分組成,建立了相對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得到了世界各國及國際組織的普遍認可。另外,中國還在積極研究並制定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新法律和法規,例如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5年3月1日開始實施的《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等。可以相信隨着這些新法律法規的出台,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將得到進一步的健全與完善。

2、參加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公約的情況

中國在不斷健全和完善國內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體系建設的同時,自20世紀80年代開始,相繼參加了一些主要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公約、條約及有關的協定。從1980年中國加入《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起至今,已經先後加入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保護音像製作者防止非法複製公約》、《國際專利合作公約》、《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等各種關於知識產權保護的協議或條約。此外,中國還積極研究加入其他關於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條約。例如,目前中國已經開始着手製定和修改法律,積極地為加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WPly)做準備。

3、開展提高知識產權意識宣傳活動情況

當前,中國政府圍繞着嚴厲打擊假冒偽劣產品和侵權盜版,採取了一系列宣傳措施,主要包括兩方面:一方面通過採訪、電視廣播、定期舉辦研討會等方式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法律的宣傳,特別是對新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進行了相對廣泛宣傳和教育。另一方面將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教育納入到全國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並通過強化輿論監督、新聞媒體的宣傳報道,對一些典型案例進行了公開曝光,意在起到震懾犯罪、警示違規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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