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的網絡知識產權犯罪行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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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常見的網絡知識產權犯罪行為有哪些?

常見的網絡知識產權犯罪行為有哪些

1、未經許可,擅自將網絡作品通過傳統媒體進行傳播,這種侵權行為最為常見,也是侵權行為較為嚴重和氾濫的領域。通常指的是侵權行為人在沒有得到網絡作品的著作權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將網絡作品整篇幅或者大篇幅的通過傳統媒體這種媒介傳播出來,諸如將在網絡上的學術論文、博客文章下載下來,稍作整理或東拼西湊混合而成文之後發表於期刊、報紙等媒體。

2、未經許可,擅自將傳統媒體上已發表的作品通過網絡媒體進行傳播。即網絡傳播者未經過作品著作權人的同意和許可,擅自將已經在傳統媒體上發表的作品通過網絡媒體傳播出來。

3、未經許可,擅自將他人網絡作品通過網絡媒體轉載、傳播,由於保護知識產權的權利意識不強或者其他原因,往往權利人的網絡作品擅自被他人轉載,即使做出不得轉載的權利要求,由於網絡著作權的維權存在着諸多困難,加之網絡侵權行為的泛濫,網絡作品權利人的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4、網絡鏈接隱形侵權,網絡鏈接是一種網絡技術,它能夠使用超文本標記語言HTML編輯包含標記指令的文本文件,在兩個不同的文檔或者是同一個文檔的不同部分之間建立聯繫,從而使得訪問者可以通過鏈接來達到訪問和瀏覽被鏈接文件或網頁的目的。

二、網絡知識產權犯罪的特徵

1、犯罪對象的無形性

知識產權具有無形性的獨特性質,它決定了知識產權犯罪人侵害的不是具有物理形狀的知識產權產品,而是這些產品所內含的知識產權,包括經濟權利和人身權利。

但現實生活中,人們對盜竊計算機軟件行為的理解往往是被盜者仍然擁有那個軟件,而且其用途不曾受損,被盜者未受到直接的損害。甚至,犯罪人可以直接購買合法的原版軟件進行復制、銷售。因此,這些瘋狂的知識產權盜竊、假冒行為給人們心理上帶來的衝擊遠沒有一般的侵犯財產犯罪那樣強烈,但網絡知識產權犯罪的現狀已經把個人、社會和國家因此而遭受的巨大損失昭然若揭。

2、犯罪目的的非營利性

在傳統法律中,對構成犯罪的侵犯版權的行為認定上,除主觀上有故意外,還需以營利為目的。我國新《刑法》的“侵犯着作權罪”、“銷售侵權複製品罪”中都強調了“以營利為目的”的主觀要件。

可以説網絡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在性生活當中比比皆是的,只不過有些作品在被數萬人轉載的同時,是作者本人不想要去追究對方的法律責任而已。要想真正的杜絕網絡知識產權犯罪行為還有很艱難的路程要走,畢竟我國在網絡安全這一塊的監管確實還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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