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轉讓的形式是什麼?怎樣進行專利權轉讓?轉讓法定效力是如何?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7W

我國專利轉讓通常以以下三種表現形式:

專利轉讓的形式是什麼?怎樣進行專利權轉讓?轉讓法定效力是如何?

1、整體的專利轉讓,實施獨佔許可,所謂的轉讓專利的所有權,10年的自主產權。如專利權人(發明人)將整體專利轉讓給一個企業,在雙方簽訂轉讓合同之後,發明人(專利權人)僅剩發明權。

2、專利實施排他許可,是一家企業買斷該專利,僅專利權人與這個家企可以使用該項技術,不可以將該專利再次轉方給第三方。

3、專利實施普通許可,是專利權人授權於某個企業或個人生產該專利,亦可授權多家企業或個人。

怎樣進行專利權轉讓?

專利轉讓是指專利權人作為轉讓方,將其發明創造專利的所有權或將持有權移轉受讓方,受讓方支付約定價款所訂立的合同。通過專利權轉讓合同取得專利權的當事人,即成為新的合法專利權人,同樣也可以與他人訂立專利轉讓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專利轉讓必須簽訂書面合同,專利轉讓合同一般應具備以下條款:

①項目名稱:項目名稱應載明某項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權轉讓合同。

②發明創造的名稱和內容,應當用簡潔明瞭的專業術語,準確、概括地表達發明創造的名稱,所屬的專業技術領域,現有技術的狀況和本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徵。

③專利申請日、專利號、申請號和專利權的有效期限。

④專利實施和實施許可情況,有些專利權轉讓合同是在轉讓方或與第三方訂立了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之後訂立的,這種情況應載明轉讓方是否繼續實施或已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權利義務如何轉移等。

⑤技術情報資料清單,至少應包括髮明説明書、附圖以及技術領域一般專業技術人員能夠實施發明創造所必須其它技術資料。

⑥價款及支付方式。

⑦違約金或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⑧爭議的解決的辦法,當事人願意在發生爭議時,將其提交雙方信任的仲裁機構仲裁的應在合同中明確仲裁機構。明確所共同接受的技術合同仲裁,該條款具有排除司法管轄的效力。

專利權的轉讓法定效力是如何?

專利申請權轉讓,是指將專利申請權有償或無償地讓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權利本身發生轉移,轉讓人不再享有權利。

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專利申請權可以轉讓。因為,此項權利都是財產權,權利人可以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按其意自由處分,而將此項權利轉讓給其他人,就是處分權的方式之一。

不過,在轉讓專利申請權時,發明人或設計人所享有的署名權和獲得精神獎勵等權利並不同時轉讓。也就是説,受讓人在取得專利申請權後,並不因此成為發明人或設計人,也不因此享有發明人或設計人的榮譽。因為這些權利屬於人身權,與發明人或設計人的人身不可分割、所以不能轉讓,也不能通繼承等其它方式轉移。

轉讓專利申請權必須訂立書面合同。並且,當事人應將合同副本提交給中國專利局,經專利局登記和公告後,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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