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保護的範圍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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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專利保護的範圍是怎麼規定的?

專利保護的範圍是怎麼規定的

1、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説明書與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

權利要求書應當説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特徵,清楚、簡要地表達請求保護的範圍。因此在認定專利權保護範圍時,首先是以權利要求書的內容為準,這裏“為準”是以權利要求書記載的技術特徵參數實質內容為必要,並在此前提下,説明書和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書。這裏的解釋是為了整體把握權利要求書的要求,而不是當對權利要求書中的某一技術參數和特徵含糊時的參考。

2、外觀設計的保護範圍:

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

二、授予專利的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二十二條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於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佈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製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

第二十三條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不屬於現有設計;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或者現有設計特徵的組合相比,應當具有明顯區別。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得與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本法所稱現有設計,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設計。

三、專利權的保護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四十二條 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第四十三條 專利權人應當自被授予專利權的當年開始繳納年費。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

(一)沒有按照規定繳納年費的;

(二)專利權人以書面聲明放棄其專利權的。

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和公告。

對於申請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的當事人來講,權利要求書中必須要記載清楚專利的技術特徵,為便於理解權利要求書,還要求當事人向專利局提供專利説明書和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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