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無效宣告請求程序可以修改權利要求

來源:法律科普站 2.59W

一、專利無效宣告請求程序可以修改權利要求

專利無效宣告請求程序可以修改權利要求

無效宣告程序是專利公告授權後依當事人請求而啟動的,為雙方當事人參加的程序。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十八條規定:在無效宣告請求的審查過程中,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可以修改其權利要求書,但是不得擴大原專利的保護範圍。

《審查指南》規定:在無效宣告請求程序中專利複審委員會除遵循一般原則外,還應遵循一事不在理原則、當事人處置原則和保密原則。所謂當事人處置原則,包括請求人可以放棄無效宣告理由;當事人有權自行和解;專利權人針對請求人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主動縮小專利全保護範圍且相應的修改已被專利複審委員會接受的,視為專利權人承認大於該保護範圍的權利要求自始不符合專利法的規定,並且承認請求人對該權利要求的無效宣告請求,從而免去請求人的舉證責任。專利權人修改僅限於權利要求,修改權利要求書一般限於權利要求的刪除、合併和技術方案的刪除。本案專利權人在案外人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後對獨立權利要求所做的修改,並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

二、關於獨立權利要求被無效後如何確定專利保護範圍的問題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確定專利權保護範圍時應以獨立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獨立權利要求從整體上反映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的技術方案,記載解決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徵,所限定的保護範圍最寬。因此確定專利權保護範圍時,應對保護範圍最大的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作出解釋。而必要技術特徵是指發明或實用新型為解決其技術問題所不可缺少的技術特徵,其總合足以構成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使之區別於背景技術中所述的其它技術方案。如果一項權利要求包含了另一項同類型權利要求中的所有技術特徵,且對該另一項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作了進一步限定,則該權利要求為從屬權利要求。一件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書中應至少有一項獨立權利要求,即可同時存在並列獨立權利要求。

本站為您整理這篇文章,希望能為您提供幫助。專利權部分被宣告無效後,使得不少法官難以重新、準確地界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故建議專利法在修改時,在專利權部分宣告無效後,專利複審委應對該專利的權利要求進行重述,以便法官和社會公眾準確地把握專利的權利保護範圍。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