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權的新穎性標準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8.92K

發明專利權的新穎性標準有哪些?

發明專利權的新穎性標準有哪些?

(1)公開標準

公開與否,是區別新舊發明、新舊實用新型,以及判斷髮明或實用新型是否具有新穎性的重要根據。所謂公開,主要是指書面公開、使用公開和口頭公開三種公開的方式,即用上述的方式公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質內容,以達到為人們所知曉。在實際操作中,審查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是否具有新穎性,往往靠文獻檢索。查閲已批准的專利中是包括申請專利的發明或實用新型,查閲公開發表的文獻中是否包括申請專利的發明或實用新型。

(2)時間標準

同一發明或實用新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人分別獨立地創造出來,那麼,判別誰的發明具有新穎性,就有一個時間標準問題,這是認定發明或者實新型是否具有新穎性的第二標準。目前,世界各國有兩種時間標準:

一種是發明日標準,根據這種標準,只要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質內容在發明日之前未被公開(公知公用),就具有新穎性; [1]

另一種是申請日標準,凡是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質內容在申請日之前未被公知公用就具有新穎性。我國採取的是申請日時間標準,專利法第九條明確規定,"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

(3)地區標準

主要指在法定地區內未被人們所公知公用的發明或實用新型,均可被確認為具有新穎性。目前,世界各國判斷新穎性所採用的地區標準,有絕對世界性地區標準、本國地區標準和相對世界性地區標準三種。我國專利法在書面公開上採用了絕對世界性地區標準,而在使用公開或者其他公開上採取了本國地區標準。

對於專利的新穎性的特點:

1.時間性

新穎性總是與一定的El期相聯繫。新穎性的專利技術一公開就成了現有技術。隨着時間的流逝,今天的新穎性的專利技術就成了明天的現有技術,因為社會在前進,知識在發展,技術的創新永無止境。大多數國家以提出專利申請的申請日(日本以提出專利申請的申請時刻)作為判斷新穎性的時間標準。

2.地域性

新穎性又總是和特定的地域相聯繫。這是因為評價專利技術是否公開總是在特定的地域範圍內進行的。與根據現有技術公開的方式可以分為世界範圍內公開和國內範圍內公開相對應,新穎性標準也分為世界範圍內和國內範圍內,體現了地域的特點。如,本國新穎性的標準一項技術只要是本國的現有技術中沒有的,就認為是新的。

3.直接不同性

專利與現有技術不同必須是不同,才有可能授予專利權。因為專利與現有技術相同,專利沒有對現有技術作出貢獻,沒有豐富已有的知識體系,違背了立法的初衷。

在中國專利新穎性判斷實踐中,專利技術與現有技術的是否相同的判斷是採用整體相同原則(即考慮“技術領域、技術問題、技術方案、技術效果”四個方面,將這四個方面作為一個整體來判定兩者技術方案同樣)、全面覆蓋原則(即現有技術所公開的技術方案是否覆蓋了申請專利的權利要求書所要保護技術方案)和慣用手段直接置換判斷。

專利與現有技術的直接不同的判斷是在專利新穎性判斷中完成,還是在專利創造性判斷中完成,是可以進行討論的。在中國專利的實踐中,按照《審查指南》中提出的新穎性判斷的審查基準,在新穎性判斷過程中,要進行慣用手段直接置換的判斷。但是,慣用手段直接置換也説明了發明的顯而易見性,因此也屬於創造性判斷的範疇。

新穎性判斷中的慣用手段直接置換是指如一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某技術方案與現有技術的惟一區別僅在於它用一種公知的、功能相同的技術手段對現有技術方案中某個技術特徵進行了替換,例如用螺栓代替鉚釘,用液壓馬達代替電動馬達等,則認為兩者技術方案同樣。

在實踐中,在專利複審委員會第1190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中認為皮帶傳動與鏈條傳動屬於慣用手段的直接置換,“在機械領域裏是兩個可互相替代、且替代後各自可能產生的利弊眾所周知的傳動方式”,強調慣用手段的直接置換具有公知的特點。

專利複審委員會第182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認為“履帶板和鏈板在從事果汁壓榨機構領域中普通技術人員看來,在該二方案中的作用和結構相同,因此實質上相同,所以不具備新穎性”。也就是説上述兩個技換要從作用和結構是否實質相同的角度來判斷。

因此,當專利與現有技術的實質不同,或差異較大時,當然是由專利創造性標準來判斷。當專利與現有技術直接不同,或差異較小時,是由新穎性慣用手段的直接置換判斷。直接不同和實質不同之間的準確界限是法律無法明確確定的,只能由審查員自由裁量。這種自由裁量對於專利申請的最後結果是相同的。因為,在審查中,對於直接不同,審查員可以以慣用手段的直接置換,從而以不具備新穎性拒絕該專利申請,或者不被視為慣用手段的直接置換,但仍然不具備創造性而拒絕專利申請。

之所以要在新穎性判斷中引入慣用手段直接置換,而不將慣用手段直接置換歸人專利創造性的判斷的範疇,有學者認為:是因為在考慮牴觸申請時,有可能會出現申請在先公開在後的申請文件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與申請日提交的申請中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之間除了技術解決手段中的某個技術特徵屬於明顯的等同技術外,其目的和達到的效果完全相同,而且如果對該申請日所申請的技術方案進行創造性判斷時,又不存在可使其喪失創造性的現有技術的情況。因此,為避免在這種情況下對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申請授予兩個專利權,從而在《審查指南》有關新穎性判斷基準中引入慣用手段的直接置換的規定。

4.技術性

在《國際專利分類法》中對專利申請的主題的分類是按技術的功能或應用來分類的。專利必須是技術上的新穎性而不是理論上的新穎性。在通常情況下,發明申請人沒有義務去解釋其發明的應用理論,他只要講明發明怎麼應用即講明別人怎樣才能再現他的發明,保證發明能豐富實用技術體系就可以了。

5.公示性

公示性要求新穎性的內容要在專利申請文件中明確地宣示,即在權利要求書中用法律性的文字明確地來描述。如專利文件的獨立權利要求記載了為實現本發明的目的而必須採用的必要技術特徵,由這些必要技術特徵的總和構成的技術方案與現有技術中的其他技術方案有實質性區別或區別,該區別就包含了新穎性。如某個技術特徵在説明書中公開,但在權利要求中卻沒有聲明,那麼該技術特徵就被認為是有意放棄的並貢獻給了公眾,從而成為現有技術的一部分。同時,這種公示性為專利技術的競爭提供可靠的法律保護,併成為維護專利權的有利武器。也使專利具有鮮明的法律特徵。

6.客觀性

新穎性是一個客觀標準,與申請人的看法無關。申請人是否知道現有技術的存在是無關緊要的。申請人認為自己的發明是新的,但如果事實上不是新的,那麼是不能取得專利權的。同時,專利新穎性的客觀性還體現在專利申請公示的技術不僅包括專利文件中文字(附圖)明確記載的內容,也包括所屬技術人員毫無歧義地推導出的技術內容。本領域中眾所周知可以互換的部件,即技術上等同的內容,也應包括在公開的範圍內。

綜合上面所説的,專利權的新穎性都是有固定標準的,而且發明的不上是一個人可以説是很多少,如果在這麼多人中脱穎而出,就要看這東西具不具有實用性,有沒有任何的新穎性,所以,判定一個專利有很多種,只要符合規定的標準,那麼也就一定會申請到專利權。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