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專利權的新穎性條件有哪些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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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規定,發明創造在其申請日或優先權日之前的一定期限內,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下,已向公眾公開的,也不喪失新穎性,這就構成新穎性條件的例外。例外在時間上的限制為“申請日以前六個月內”。特定的情形限於以下三種:

授予專利權的新穎性條件有哪些例外?

(1)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為不喪失新穎性,應注意以下兩個問題:首先,這類國際展覽會必須是我國政府主辦的或者是我國政府承認的;其次,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是首次被展出的。

(2)發明創造的內容在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全國性學術團體組織召開的學術會議或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一些國家的專利法沒有這種規定,所以,在規定的會議上發表後,再到那些國家申請專利的,就會喪夫新穎性。

(3)末經申請人同意而泄露發明創造內容的。例如,違反協議泄露的,因工作關係瞭解發明創造的內容而隨意泄露的,均屬這種情形。

符合上述三種例外情形的發明創造,在申請專利時,一般需要提交證明文件。如果在提出專利申請之前,已有他人提出同樣內容的專利申請,且在其申請日之後就可以破壞第二件專利申請的新穎性。應注意的是,在先的專利申請必須是由“他人”提出的才有效,而由專利申請人自已先後提出的兩個或更多的同樣申請不喪失新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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