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的國際保護規定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81W

為了能夠讓專利保護突破地域性,世界多個國家共同制定了相關的條例來加強對專利的保護。對此,我們也可以稱之為專利權的國際保護。那麼關於專利權的國際保護有哪些規定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專利權的國際保護規定有哪些

一、《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

巴黎公約是保護工業產權最重要的國際公約,它於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簽訂,到1992年1月已有103個國家參加了該公約。我國於1985年3月19日正式成為該公約的成員國。

巴黎公約共有三十條,前十二條是實質性條款,後十八條是行政條款,適用於最廣泛的工業產權。其保護對象有:專利(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少數國家的'小專利')、工業品外觀設計、商標、服務標誌、廠商名稱、產地標誌或原產地名稱和制止不正當競爭。在此僅對與專利保護的有關內容加以介紹。

1、國民待遇原則

公約規定,在保護工業產權方面,每一個成員國必須把給予本國公民的保護同等地給予其他成員國公民,非成員國的國民,如果在成員國內有住所或者真實、有效的工商營業所,也可以享有同成員國同樣的待遇,得到同樣的保護。根據這一原則,外國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具有同樣的權利與義務

2、優先權原則

成員國之間有義務給對方國民以優先權,即成員國的國民向另一個成員國提出專利申請後,在一定期限內(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為十二個月,外觀設計為六個月)向其他成員國又提出同樣申請的,可以要求給予優先權,視後一申請是在第一個申請日提出的。

3、專利獨立原則

這是指公約的一個成員國的國民就一項發明在數個成員國或非成員國取得的專利權,雖是同一發明,但是相互獨立,受各自國家的法律保護並加以管理。專利法是國內法,一國批准的專利對於他國是沒有約束力的。

4、強制許可原則

公約對於防止濫用專利權的問題作了強制許可的規定,即自專利申請日起滿四年,或專利批准日起滿三年,取得專利的發明無正當理由而沒有實施或沒有充分實施時,各成員國國家專利局均可根據第三者請求,給予實施該發明的強制許可,取得強制許可者應給予專利權人合理的報酬。

5、其他共同遵守的規則

公約規定了各國都應遵守一定的專利寬限期,即專利申請費、維持費的繳納至少給6個月的寬限期。對於在臨時過境的交通工具上使用他人專利技術視為合理使用。對於在本公約任一成員國領土內舉辦的官方認可的國際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中的專利技術應予以相當於優先權期限的臨時保護。

二、《專利合作條約》(PCT)

《專利合作條約》的英文全稱是Patent CooperationTreaty,簡稱PCT。它是繼巴黎公約之後締結的又一個重要的國際性專利條約。1970年5月在華盛頓召開的巴黎公約成員國外交會議上,根據美國提出的'簽訂一個在專利申請案的接受和初步審理方面進行國際合作的條約'的建議,締結了《專利合作條約》,旨在解決專利的'國際申請'問題。該條約於1978年6月1日正式生效。1994年1月1日,我國也正式成為該條約的成員國,中國國家專利局成為專利合作條約的受理局、指定局和選定局、國際檢索單位及國際初審單位,中文成為該條約的正式工作語言。

1、PCT的主要內容

PCT由通則和八個章節,共六十九條構成。其程序分為第一章程序和第二章程序。

第一章程序包括國際申請、國際檢索、國際公佈等三大內容。

(1) 國際申請。

作為締約國的國民或居民的申請人,首先向主管國家的國家專利局、地區性國家專利局或國際機構提出專利申請。在申請中,申請人應使用一種指定的語言和統一的格式,並至少指定一個希望獲得專利權的締約國(指定國)。受理局在收到國際申請後,按條約和細則規定的格式對其進行格式審查,經審查認為申請文件和手續完備,即確定國際申請日,從而該申請在各指定國產生正規的國內效力。?

(2) 國際檢索。

受理局在自國際申請受理之日起一個月內,將申請文件副本送交由PCT聯盟大會委託的一個檢索單位,按統一標準進行檢索,同時送交WIPO國際局。國際檢索單位在收到檢索副本之日起三個月內或自國際申請日(或優先權日)起九個月內,按'PCT最低文獻量'檢索後,提出檢索報告,分別送交WIPO國際局和申請人。申請人在收到該報告後,可以決定撤回或維持國際申請,如果認為有必要,還可以對申請中的權利要求書進行修改。

(3) 國際公佈。

自國際申請日(或優先權日)起滿18個月,WIPO國際局對國際申請連同國際檢索報告一起予以公佈。公佈後的國際申請在各指定國是否享有臨時保護權,由各指定國參照國內法而定。國際局在公佈國際申請的同時,將國際申請和國際檢索報告送交各指定國。如果申請人僅僅使用條約第一章,國際申請應在國際申請日(或優先權日)起滿20個月後進入國內階段。申請人到這時才需要辦理有關手續,委託指定國的代理人、繳納該國的費用和提出用該國語言的申請譯本等。國際公佈是強制性的,所有締約國必須對其承認和使用。

第二章程序是國際初步審查程序,是選擇性的,每個締約國可以聲明不使用該程序。如果申請人是承認第二章的締約國的國民或居民,他可以請求由受理局所確定的國際初步審查單位對其申請進行國際初步審查,並在承認第二章的指定國中至少選定一個使用國際初步審查結果的國家。國際初步審查單位認為該請求符合規定的要求,就予以受理,並將註明受理日期的請求書原件送交WIPO國際局,國際局在收到該文件後,將選定情況通知各選定國的國家專利局。

在國際初步審查的過程中,申請人可以與國際初步審查單位對話,並有權修改申請文件。國際初步審查單位根據條約和細則規定的統一標準,對構成國際申請主題的發明進行審查,並最遲在自國際申請日(或優先權日)起28個月內,提出國際初步審查報告。該報告對選定國是沒有約束力的,它只説明權利要求是否符合新穎性、創造性和工業實用性,對發明創造是否可以在選定國獲得專利權不表明觀點。

申請人在使用第二章程序時,國際申請自國際申請日(或優先權日)起滿30個月,才進入國內階段。PCT聯盟大會指定的國際檢索單位現有:歐洲國家專利局、日本特許廳、美國專利與商標局、俄羅斯專利與商標委員會、澳大利亞國家專利局、瑞典專利與商標註冊局、奧地利專利局、中國國家專利局。PCT大會指定的國際檢索單位也是國際初步審查單位。此外,英國國家專利局,也是國際初步審查單位。

2、條約的優點和侷限性

PCT的宗旨在於簡化向多國申請和審批專利的手續,所以,對於在幾個國家就同一發明希望得到保護的發明人來説,具有以下明顯的優點:

申請人可以在本國國家專利局,用一種指定語言,按照統一的格式,提出一個在各指定國產生正規效力的國際申請,從而避免因分別在各國提出專利申請而造成的大量勞動。

申請人在提交國際申請時,可以要求在巴黎公約成員國提出的在先申請的優先權。由於這種國際申請在本國提出手續簡單,所以申請人可以在優先權期限屆滿前的最後一刻,提出要求優先權的所謂'最後一分鐘'申請。

自申請日(或優先權)起20個月(或30個月)內,國際申請在指定國(或選定國)進入國內階段。各指定國(或選定國)到這時才依照國內法對其進行最終的審批。同按巴黎公約規定的12個月的考慮時間相比,申請人多了8個月或18個月的考慮時間。在此期間,申請人可以藉助國際檢索報告和國際初步審查報告,正確地評估發明的技術價值和市場前景,決定申請是否進入國內階段,由此可節省大量勞動和避免無謂開支。

PCT對各國國家專利局也有好處,因為國際申請進入國內階段時,各國國家專利局不僅收到國際申請譯本,而且還收到國際檢索報告和國際初步審查報告,這就大大減少了這些國家專利局的檢索和審查工作量,從而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對於那些沒有技術或經濟力量進行檢索或者審查的國家,可以依賴國際檢索單位的檢索結果進行審查,在客觀上促進了各國國家專利局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專利合作條約儘管有許多優點,但目前參加的國家還不多,其侷限性在於:

雖然PCT簡化了申請手續,但具體是否批准專利,還要依靠各成員國國內法而定。而不是'一次申請、一次審查、一次批准'。

申請人在國際階段所繳納的費用,包括檢索費、審查費、翻譯費都是必須的,且不能取代國際申請在進入國內階段後所應繳納的國內費用,再加上其他額外費用,一件國際申請的費用很高。如果只想在少數國家申請專利,分別在各國單獨申請所花費用比國際申請要少。

PCT的第二章規定,選定國可以利用初步國際審查做出的審查報告。然而在實踐中,只有進行這一審查的國家專利局才承認並利用這一審查報告,其他選定國的國家專利局仍然進行他們自己的審查工作。初步國際審查中'初步'這個詞本身就表明沒有多少專利合作條約成員國願意承認其他成員國的工作結果。

儘管PCT還沒有形成一個國際統一專利, 在其實施的過程中也有許多不便之處,但它在專利制度國際化方面起的積極作用越來明顯,其地位也將日趨重要。

三、《TRIPs協議》

本課程導論部分已經對TRIPS協議的內容和特徵做了簡單介紹。TRIPS協議並非一部完全獨立的公約,其運作依賴於其他國際公約和協定,而且它主要通過國內法的修訂與實施,對一國現實發生影響。

TRIPS協議的第二部分第5節規定了可授予專利的客體、授予的權利、專利申請人的條件、授予專利的例外、未經權利人授權的其他使用、撤銷或無效、保護期限和方法專利的舉證責任倒置。

1、可授予專利的客體

協議規定專利可授予所有技術領域的任何發明,無論是產品還是方法,只要它們具有新穎性、包含發明性步驟,並可供工業應用。但成員國可將違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發明(包括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避免對環境造成嚴重損害所必需的)、或者人類和動物的治療方法、或者動植物以及其生產動植物的生物方法。但是,協議要求各成員應規定通過專利或一種有效的特殊制度或通過這兩者的組合來保護植物品種。

2、授予的權利

產品專利權人,依協議擁有防止第三方未經其同意而進行製造、使用、標價出售、銷售或為這些目的而進口該產品的行為的權利;方法專利權人,可行使防止第三方未經其同意而使用該方法的行為,並防止使用、標價出售、銷售或為這些目的而進口至少是以該方法直接獲得產品的行為。此外,專利所有權人還有權轉讓或以繼承方式轉移其專利並訂立許可合同。

3、強制許可

協議採用的是字眼是'未經權利持有人授權的其他使用',並詳細規定了強制許可的一般事由、具體事由和條件限制。協議首先要求,強制許可的實施,前提是成員的法律允許未經權利持有人授權即可對一專利的客體作其他使用,包括政府或經政府授權的第三方的使用;其次,協議規定了拒絕交易、緊急狀態、反競爭行為、非商業性公共使用、依賴型專利五種具體事由;最後,協議規定了13項'應遵守的規定',包括:個案考慮原則、在先合理努力原則、不超越原則、非專有性和非轉讓性原則、滿足國內需求原則、情勢還原原則、合理付酬原則、審查原則、開發第二專利的非用不可原則等等。

4、方法專利的舉證責任倒置

民事訴訟中,協議規定,'如一專利的客體是獲得一產品的方法,則司法機關有權責令被告方證明其獲得相同產品的方法不同於已獲專利的方法','任何未經專利所有權人同意而生產的相同產品,如無相反的證明,則應被視為是通過該已獲專利方法所獲得的'。此外,協議在第43條有關'執法'的內容中也做了對應的規定。

關於對專利權的國際保護規定,上文中主要為大家帶來了三個國際性的保護條約,而如今我國現行專利法已完全與《TRIPs協議》接軌。也在不斷的與世界各國接軌,不斷加強對專利的保護力度。本站小編為你整理本文,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