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構成犯罪的應該怎麼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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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博構成犯罪的應該怎麼判刑?

一、賭博構成犯罪的應該怎麼判刑

視案件的情況來確定;

《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賭博罪的犯罪情形有哪些

1、若是行為人故意設置圈套誘騙他人蔘加從而獲取錢財則是一種競合的行為,這裏設立圈套誘騙他人的行為是一種牽連行為,此行為構成為牽連犯。因為《刑法》分則和《刑法》總則對牽連犯表現不同的態度;分則條文對大多數牽連犯的處罰沒有作出明文規定;有的條文規定對牽連犯從一重罪處罰;有的條文規定對牽連犯規定了獨立的較重的法定刑;有的條文規定對牽連犯實行數罪併罰。目前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解釋對賭博罪牽連犯還未有明確的規定。

2、若是賭博參與人員為了要回賭博債當場搶奪錢物的,律師認為應該是賭博罪的繼續,因為在其搶奪行為目的是搶奪賭博所獲的錢財,是賭博罪的繼續行為或者説是附帶行為,屬實質上的一行為。故為實質的一罪所以應以賭博罪從重處罰。

3、若賭博引起打架鬥毆,致人重傷或者直接行兇賭博的,對其定性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是定賭博罪從重處罰;一種觀點是定故意傷害罪或故意賭博罪。

4、若賭博徒或賭博參與人員在賭博過程中用暴力、脅迫手段搶走他人賭博資,或者經預謀而搶劫賭博場的,律師認為應該按照搶劫罪處理,因為這裏所述的情況不同於第二種假設情況,第二種假設情況是參賭博者使用暴力、脅迫手段奪回自己輸掉的錢財;而這裏的情況是使用暴力、脅迫手段搶走他人賭博資,或經預謀搶劫賭博場,這種行為看似與賭博行為有關,但是其並不是賭博行為,而是搶劫行為,故應該定搶劫罪。

賭博就是以營利為目的而實施聚眾賭博,對於這種行為只要造成嚴重的後果就會構成犯罪,一般在處罰時就會按犯罪的情形大小來進行判決,如果是屬於開設賭博的,那麼還會加重當事人的刑期,所以,案件的處理都是有法律依據的,賭博不僅違法還會傷害到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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