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人的主要義務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1.29W

一、專利權人的主要義務有哪些

專利權人的主要義務有哪些

1、實施發明創造專利的義務

國家授予發明創造專利權的目的之一是有利於發明創造的推廣應用,促進科學技術的發展。專利法保護專利權對其獲得專利的發明創造依法享有的獨佔的實施權,但是,如果專利權人取得專利權後便將其發明創造束之高閣,不付諸實施,而任何第三人又不能自由地將這樣的發明創造付諸實施,那麼就可能會出現由專利權人壟斷其發明創造,使國家授予專利權的目的無法實現,這對於社會 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以及科學技術的發展是極為不利的。因此,製造專利產品,使用專利方法是實現專利技術的推廣應用的必經途徑,所以專利權人應努力履行這一義務。

我國專利法規定,專利權人有自己在中國製造其專利產品,使用其專利方法的義務。為了履行這一義務,專利權人就必須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地在中國內實施,可以專利權人自己實施,也可以由專利權人許可他人在中國境內實施。實施的方式通常有:製造專利產品;使用專利產品;銷售專利產品;使用專利方法;許可他人實施專利發明創造。

2、繳納專利年費的義務

專利權人發明創造獲得專利權後,應繳納年費,這是世界各國專利制度的普遍作法。據説這種做法在歐洲中世紀英國國王授予專利特許權時就已經存在。

專利權人應當自被授予專利權的當年開始繳納年費。但是對繳納專利年費的做法,各國規定得不一致。有的規定自申請日起繳納,有的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或者自專利權授予之日起繳納,有的規定自申請日或者專利權授予之日起幾年後開始繳納。

我國《專利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專利權人應當自被授予專利權的當年開始繳納年費。年費一般是預先繳納,申請人辦理登記手續時,除應當繳納專利登記費用外,還應當繳納授權當年的年費。《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七條和第八十八條規定;授權當年已繳納維持費的不再繳納當年的年費;期限屆滿未繳納當年年費和上述其它費用的,視為未辦理登記手續。以後的年費應當在前一年度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預先繳納。未按時繳納第二年以後的年費,或者繳納的年費數額不足的,專利局將通知申請人在應當繳納年費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補繳,同時繳納金額為年費25%滯納金;期限屆滿未繳納的,自應當繳納年費期限屆滿之日起,其專利權終止。

上述6個月的期間也叫寬限期或者優惠期。當專利權人沒有按期繳納年費是因為自己不能控制或者不得已的原因而引起時,可以在這個期限內補繳。補繳時應當同時繳納滯納金,這是對專利權人的經濟督促 繳納年費是專利權的義務,專利權人不履行該義務,其專利權將終止。專利權人同他人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後,有義務保證被許可人在無法律障礙情況下享受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所規定的一切權利,因此專利權人仍要按期繳納年費,以保證專利權不提前失效。當專利權人不按期繳納年費,可能導致專利權失效時,應當與被許可人協商,被許可人為維護自己的利益,可以提出要求受讓專利權,或者代專利權人繳納年費。

3、保證充分公開專利內容的義務

專利權人應當在説明書把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的內容專利法的要求、詳細、清楚而確切地加以闡明,以使同行業的技術人員能夠理解和實施,這也是專利權人應當盡的一項義務。我國專利法規定,對不充分公開發明創造內容的專利,其他人有權提請專利複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為無效。

二、專利權的主體有哪些

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專利權人包括三種類型:

1、發明人、設計人所在單位。《專利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物質條件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

2、發明人、設計人。《專利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所完成的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所有。專利法所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其他從事輔助工作的人,不應當被認為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3、共同發明人、設計人。《專利法》第八條規定,由兩個以上的單位或個人協作完成的發明創造,稱為共同發明創造,完成此項發明創造的人稱為共同發明人或共同設計人。除另有協議外,共同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屬於共同發明人,申請被批准後,專利權歸共同發明人共有。

申請人,在專利授權之後,就是專利權人。申請人和發明人有本質的不同在於,發明人都是自然人,也就是普通人,正是他們,作出了發明創造,但申請人卻可以是法人,例如單位或者集體。專利申請還可以是幾個人,或者幾個單位,比如聯合發明,聯合開發的情況,這種情況下,專利一旦授權,則專利權會歸上述權利人共有。共有的專利權,建議通過簽訂合同來約定彼此的份額及權利義務,以避免日後可能的糾紛。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