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居間服務合同的主體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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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貸款居間合同

貸款居間服務合同的主體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居間合同,是指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論上,居間合同又稱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務合同。向他方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的一方為居間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訂約機會並支付報酬的一方為委託人。

二、居間合同中居間人的權利

居間合同中居間人的權利實際上就是委託人的義務。居間人的權利有以下兩個方面:

1、居間人的報酬請求權

報酬請求權是居間人的主要權利。雙方當事人約定居間人的報酬,居間人的報酬標準,國家有限制規定的,當事人約定的報酬額不能超過國家規定的最高標準。

居間人行使報酬請求權採取報酬後付,即以合同因其報告或媒介成立而為限。合同未成立的,不得請求報酬;合同雖成立但無效時,居間人也不能請求報酬。 當居間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方法由相對人收受利益,或違反其對於委託人的義務而為有利於相對人的行為的,不得向委託人行使報酬請求權。

2、居間人的費用償還請求權

居間人所需費用,通常包括在報酬內,居間活動的費用一般由居間人負擔,非經特別約定,居間人不得請求償還費用。但當事人在居間合同中約定由委託人承擔費用的,居間人對其已付的費用有償還請求權。

居間人違反其對於委託人的義務而作出有利於委託人的相對人的行為,或者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方法而由相對人收受利益時,即使事前約定有費用償還請求權,也無權行使。

三、居間合同中居間人的義務

居間合同中居間人的義務就是委託人的權利。居間人的義務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訂約的義務

向委託方報告訂約機會或提供訂約媒介是居間人在居間合同中承擔的主要義務。

2、忠實於當事人的利益

忠實於當事人的利益是指居間人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應當向委託人如實報告。居間人的忠實義務具體包括:首先,居間人應將其所知道的有關訂立合同的情況或商業信息如實告知委託人

3、隱名和保密義務

在媒介居間中,如果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指定居間人不得將其姓名或商號、名稱告知對方,居間人就負有不將其姓名或商號、名稱告知對方的義務,這就是隱名義務,這種居間又稱為隱名居間或隱名媒介。是否允許公開自己的名稱和姓名是居間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因此,無論是委託人還是其交易相對人,都可以指定居間人不得將其姓名或名稱告知其相對人。

4、介入義務

居間人的介入義務是指在隱名居間中,在一定情形下由居間人代替隱名當事人以履行輔助人的身份履行責任,並由居間人受領對方當事人所為的給付的義務。居間人承擔介入義務與居間人的隱名義務是一致的,是為了保證隱名當事人保持交易祕密目的的最終實現。居間人僅在一定情形下負有介入義務,並不享有介入的權利。換言之,只有在保護隱名當事人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居間人的介入義務,而不存在居間人基於特定情形主張介入的權利問題。

5、盡力的義務

居間人應當依照合同的約定,積極盡力地促成委託人的交易。盡力的標準則應依居間的內容和雙方當事人的約定而定。

6、其他義務

居間人在居間活動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循商事慣例和交易習慣,不得從事違法的居間活動;居間人原則上不得同時為委託人和相對人的居間人。

貸款居間合同的居間人在整個貸款經濟活動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他幫助沒有貸款資質或者有別的原因不方便出面的貸款人與商業銀行進行對接。居間人作為貸款居間服務合同的主體,享有取得報酬的權利以及費用返還的權利。重要的是注意居間人在整個法律關係中應盡的義務。在實踐生活中與貸款居間人簽訂合同的時候應該注意其資質和能力,用白紙黑字的方式約定雙方權利義務,以便更好維護您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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