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一般都包括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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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大家所熟知的專利以外,其實還包括一些非專利技術的,這是整個設備在生產當中的一些技術跟訣竅,也是隻有當事人才知道的,非專利技術有的時候跟專利的生產銷售也是有着非常緊密的聯繫的,非專利技術現在對於企業的競爭也起到着很重要的作用。下面小編主要是給大家介紹一下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一般都包括哪些內容?

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一般都包括哪些內容

一、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一般都包括哪些內容?

①項目名稱:項目名稱應載明某項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權轉讓合同。

②發明創造的名稱和內容,應當用簡潔明瞭的專業術語,準確、概括地表達發明創造的名稱,所屬的專業技術領域,現有技術的狀況和本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徵。

③專利申請日、專利號、申請號和專利權的有效期限。

④專利實施和實施許可情況,有些專利權轉讓合同是在轉讓方或與第三方訂立了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之後訂立的,這種情況應載明轉讓方是否繼續實施或已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權利義務如何轉移等。

⑤技術情報資料清單,至少應包括髮明説明書、附圖以及技術領域一般專業技術人員能夠實施發明創造所必須其它技術資料。

⑥價款及支付方式。

⑦違約金或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⑧爭議的解決的辦法,當事人願意在發生爭議時,將其提交雙方信任的仲裁機構仲裁的應在合同中明確仲裁機構。明確所共同接受的技術合同仲裁,該條款具有排除司法管轄的效力。

二、專利轉讓合同生效條件

(1) 對於“登記和公告”是專利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條件還是“轉讓行為”的生效條件,意見不甚統一。一種觀點認為登記和公告是專利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條件,未經登記和公告,該轉讓合同為無效合同,不具有任何約束力;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根據“合同自由”原則,該轉讓合同有效,但未經登記和公告,專利權的轉讓不生效,即該專利權並不發生實際的移轉,合同受讓方並不能成為新的專利權人。但合同對雙方當事人仍有約束力,違約一方應承擔違約責任。由於專利法對此規定得不明確,這兩種看法均有一定的道理。但是,無論採用哪種觀點都可以得出一個結論; 如果不經過登記和公告,專利權不會發生真正的移轉,受讓方也不可能真正享有專利權。這一點,專利權轉讓的當事人(尤其是受讓方)應特別予以注意。

(2) 由於登記和公告並列成為轉讓生效的條件,而實踐中公告又往往滯後於登記,則在當事人履行了登記手續後,在尚未公告前,仍不能發生專利權的轉移。針對這兩個問題,經過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正後的專利法規定:“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從而明確了:登記是專利權轉讓生效的條件。經過登記後,專利權即發生移轉。而公告則是為方便公眾瞭解專利權的狀態所進行的工作,對於權利的轉讓不具有效力。當然,公眾還可以查閲有關登記薄以及時瞭解專利權的法律狀態。

由此可見,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安中應該是包括技術轉讓的具體名稱,以及轉讓的費用,違約的代價和發生爭議了以後的解決方案等,不過小編相信大家在涉及到專利或者非專利技術的轉讓合同的這種事情的時候,其實找律師提前,過目一下自己的書面合同才能夠降低法律風險的,並且這種情況下給律師支付的費用也不多,大家千萬不要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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