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人可以是多個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2W

一、專利權人可以是多個嗎?

專利權人可以是多個嗎?

可以是多個,名譽權,可以説是虛擬的一個權力,沒有實質性。專利發明人是名譽權不是財產權,只能變更不能轉讓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可以為個人和單位,是財產權可以轉讓專利沒授權前的申請人叫專利申請人,授權後叫專利權人。專利權人是享有專利權的主體。專利權人包括專利權所有人和持有人,前者可以是公民、集體所有制單位、外貿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後者是全民所有制單位。專利權人又包括原始取得專利權的原始主體和繼受取得專利權的繼受主體。專利權人享有法律所賦予的權利和承擔法律所規定的義務

二、專利權人的權利

1、獨佔權。指只有專利權人才有實施其發明創造的製造、使用、銷售,對該專利獲得享有獨佔的權利,任何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均不得不經許可,不支付報酬使用、製造、銷售專利產品;

2、許可權。指專利權人有條件地允許他人使用其專利技術。具體地講,專利權人(稱“許可方”)通過簽訂合同的方式,允許他人(稱“被許可方”)在一定條件下使用其取得專利權的發明創造的全部或者部分技術的權利。

例如,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書面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專利。”

但是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發明專利,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的,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經國務院批准,可以決定在批件的範圍內推廣應用,允許指定單位實施,由實施單位按國家規定向專利權人支付報酬。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人的發明專利,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需要推廣的,也可以按前述辦法執行。

被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強制實施許可的專利,可以不徵得專利人許可,但使用人應支付報酬。

3、轉讓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條規定:“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

專利申請權、專利權可以出賣、贈與、抵押,也可以作價投資入股,繼承轉讓是由於法定原因而發生的轉讓,當專利權人(自然人)死亡後,專利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給有繼承權的人。

對於專利權的認定,是需要由專利發明人向國家的知識產權部門提交相關材料,並進行合法的處理上才可以辦理的,這樣申請的專利權才具備法律效應,對於其它人員需要使用專利權,需要交納相關的專利授權費用,並獲得專利的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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