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件著作權最多幾個人法律有限制性規定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3W

一、軟件著作權最多幾個人法律有限制性規定嗎?

軟件著作權最多幾個人法律有限制性規定嗎?

1、軟件著作權不侷限人數,沒有固定人數的規定。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獨立開發完成軟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以及通過合同約定、繼承、受讓或者承受軟件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都可以成為著作權人。

2、依據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辦法的規定,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如果是合作開發的,可以由各著作權人協商確定一名著作權人作為代表辦理。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辦法》

第七條  一項軟件著作權的登記申請應當限於一個獨立發表的、能夠獨立運行

的軟件。

第八條  合作開發的軟件進行著作權登記時,可以由各著作權人協商確定一名

著作權人作為代表辦理。

各著作權人協商不一致時,各著權人都有權在不損害其他著作權人利益的前提

下申請登記,登記時應當列出其他著作權人。

第九條  申請軟件著作權登記時,申請者應當向軟件登記中心提交軟件著作權

登記申請表、該軟件的鑑別材料及相關的證明文件各一式兩份。

二、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保護的原則

(一) 創意/表達分離原則

是指著作權只保護創意的表達,而不保護創意本身。

《軟件保護條例》的規定:“本條例對軟件著作權的保護不延及開發軟件所用的思想、處理過程、操作方法或者數學概念等”。

《TRIPs》第9條第2款和《WIPO著作權條例》第2條指出:“著作權保護應只延及表達,而不延及創意、過程、操作方法或數學概念本身。”

(二) 創意/表達合併原則

是指在表達某種創意時,如果因為可供選擇的種類有限而引起兩個作品之間的相似,則不認為其中一個作品對另一個作品構成複製,也就不構成侵權。如《軟件保護條例》第29條的規定,“軟件開發者開發的軟件,由於可供選用的表達方式有限而與已經存在的軟件相似的,不構成對已經存在的軟件的著作權的侵犯”,就是該原則在法律規範上的體現。

(三) SSO原則

本原則產生於Whelan vs Jaslow案,即對計算機程序的版權保護可以從其文章編碼擴展到它的結構、順序和組織。即計算機程序的功能是思想,其他的成份都是表達。整個程序只有一個思想,子程序內不再有思想成分。凡存在選擇餘地的設計,都是受版權保護的。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人是可以有多個的,在著作權登記成功之後,原則上使用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其他著作權人的權益,使用前需要與其他的主體進行協商,此時若是沒有合理的理由,是不能反對他人使用軟件著作權的,否則即使反對,使用後也不需要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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