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權罪立案標準是?

來源:法律科普站 7.15K

很多朋友可能會寫自己的書,而且有不少是靠出版圖書生活,但是被侵犯著作權是一件非常苦惱的事,眼看着自己的書被別人抄襲,卻申訴無權,對於創作也可能就失去了興趣,那麼很多朋友會問,侵犯著作權罪立案標準是?清楚這個才能維權,下面本站的小編就為大家來介紹一下。

侵犯著作權罪立案標準是?

著作權是每一個創作者的權利,也是受法律所保護的,如果出現了侵犯著作權的的行為也就是構成侵犯著作權罪。所謂的侵犯著作權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音像、計算機軟件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獨佔出版權的圖書,未經制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音像製品,製作、展覽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而對於這個侵犯著作權罪的立案標準具體如下: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26條的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較量爭論機軟件及其他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或者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或者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法所得數額三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經營數額五萬元以上的;

(三)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較量爭論機軟件及其他作品,複製品數量合計五百張(份)以上的;

(四)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複製品數量合計五百張(份)以上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以刊登收費廣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間接收取用度的情形,屬於本條規定的“以營利為目的”。

本條規定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是指沒有得到著作權人授權或者偽造、塗改著作權人授權許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權許可範圍的情形。

本條規定的“複製發行”,包括複製、發行、既複製又發行的行為。

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他人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較量爭論機軟件及其他作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他人制作的錄音錄像製品的行為,應當視為本條規定的“複製發行”。

侵權產品的持有人通過廣告、徵訂等方式推銷侵權產品的,屬於本條規定的“發行”。

本條規定的“非法經營數額”,是指行為人在實施加害知識產權行為過程中,製造、儲存、運輸、銷售侵權產品的價值。已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實際銷售的價格計算。製造、儲存、運輸和未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標價或者已經查清的侵權產品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侵權產品沒有標價或者無法查清其實際銷售價格的,按照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

所以各位作者一定要清楚這個標準,這樣才能在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的時候,挺身而出,找公安機關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另外提醒大家,咱們寫書的都是聰明人,遇到了被侵犯的事情也千萬別被氣壞了身體,一定要保持樂觀的心態。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