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著作權保護範圍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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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品著作權保護範圍是什麼?

作品著作權保護範圍是什麼?

作品著作權保護範圍是文學、藝術作品。因此,只要具備了一定的文學、藝術形式,就有可能成為著作權的保護對象。我國著作權法與各國法律的保護大同小異,主要有以下幾種:

1、文字作品,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文字作品是指小説、詩歌、散文、論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現的作品。是用文字或等同於文字的各種符號(包括數字符號)來表達思想或情感的形式。

2、口述作品,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口述作品是指即興的演説、授課、法庭辯論等以口頭語言形式表現的作品。用預先創作好的作品加以口頭表演,如詩歌的朗誦.則不屬於口述作品。口述作品一定是即興創作的。

3、音樂、戲劇、曲藝、舞蹈作品,雜技藝術作品(新增的類型)。

(一)音樂作品

是指歌曲、交響樂等能夠演唱或者演奏的帶詞或者不帶詞的作品。

需要注意:配詞的樂曲,如果詞和樂曲連在一起使用,則詞包括在音樂作品之內,如果詞未和樂曲連在一起使用,也可以包括在文字作品之內。

(二)戲劇作品

是指話劇、歌劇、地方戲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我國《著作權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戲劇作品是指話劇,歌劇,地方戲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三)曲藝作品

曲藝是我國獨有的藝術形式,目前曲藝曲種類約有400種,其中主要的是相聲,快板,數來寶評書,彈詞,大鼓墜子、琴書等。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4條所規定的曲藝作品,指相聲,快書,大鼓,評書等以説唱為主要表演形式表演的作品。可以文字形式出現,也可以口述形式出現。

(四)舞蹈作品

是指通過連續的動作、姿勢、表情等表現思想情感的作品。

舞蹈是人體動作的藝術。廣義上講,是憑藉人體有組織、有規律,有組織的運動來表達感情的藝術形式。

(五)雜技藝術

是指雜技、魔術、馬戲等通過形體動作和技巧表現的作品。

一種技藝表演,我國有豐富的雜技藝術作品資源,故在修改時,明確了雜技藝術作品作為著作權保護的客體。著作權法只保護雜技的藝術成分,雜技中表現的動作難度和技巧難度,並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二、美術、建築作品

(一)美術作品

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它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一般分為純藝術品和實用藝術品。

實用藝術品是指具有實際使用價值的藝術作品,是造型藝術之一。實用藝術品既是物質產品,具有物質實用功能,又是具備審美功能的藝術品。我國以前不保護本國國民的實用藝術品 在美術界,對實用藝術是否屬於美術作品,認識不一。《伯爾尼公約》第2條規定,實用藝術品的法律保護,由各國自定,如果不給予工業產權的保護,則至少要給予著作權法的保護。但是現在,實用藝術品在我國可以按美術作品保護。如果申請外觀專利的保護,可以以工業產權保護。

(二)建築作品 (廣義:包括建築物本身,還包括建築設計圖,模型)

是指以建築物或者構築物形勢表現的有審美意義的作品。我國著作權法中只包括建築物本身,設計圖和模型單列出來受保護。

在當代社會著作權方面的保護力度可以説是十分之重大,而且保護的對象範圍也是非常的廣闊的,所以這也是在鼓勵大家積極的進行創作,優秀作品的產生對於我們國家的文化發展是非常重要的,廣大的青年朋友們也應當積極的原創一些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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