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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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的保護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我國關於著作權的保護期限是,著作的署名權不受期限限制,如果是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出租權,展覽權等使用權和獲得報權利的保護期限是死亡以後至50年以後,如果是法人或其組織的作品,使用和獲得保護的權利是50年。

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一、我國《著作權法》對著作權的保護期限作了如下規定:

(1)著作權中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2)作者為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複製權、發行權、出租權、彙編權、放映權、攝製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展覽權等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加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其著作權不再受保護。

1.作者為公民的期限保護期為作者有生之年及死亡後50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

2.作者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期限保護期為50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50年內未發表的,著作權法不再保護。

3.特殊作品的期限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及攝影作品,保護期為50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50年內未發表的,著作權法不再保護。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以其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作品首次發表後50年。這裏的作者“身份不明”,多指作品因以假名、筆名、化名或者未署名發表,難以確定作者確定身份的情況。如在50年內確定了作者,則其著作權的保護期按所述之規定。關於著作權的保護期限,

各國一般根據其本國經濟和文化發展的情況確定。從著作權立法的歷史來看,通常早期的著作權立法保護期較短,20世紀後的保護期較長;發展中國家保護期較短,發達國家保護期較長;一般的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保護期較長,攝影、實用美術作品、錄音錄像作品和電影作品的保護期較短。

根據《伯爾尼公約》的第7條的規定,各公約成員國對一般作品的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後50年;對電影作品的保護期為作品公之於眾後的50年或者作品完成後的50年;對攝影作品和實用藝術品的保護期不低於作品完成後的25年。

歐盟成員國的著作權法和美國版權法規定的著作權保護期限現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後70年。由於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的性質不同,各國著作權法和國際公約對著作人身權的保護期限的規定也不盡相同。一般來説,大多數大陸法系國家強調保護作者的人身權,因而規定作者人身權的保護期是無限制的、永久的;英美法系國家和少數大陸法系國家規定著作人身權的保護也是有期限的,或為延長至作者死亡後一段時間或與著作權財產權保護期相同。

[2] 我國著作權法對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分別加以規定。根據著作權法第20條規定,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不受限制。即這三項權利永久受法律保護。作者的發表權由於與作者行使著作財產權密切聯繫,著作權法作了另行規定。根據著作權法第21條規定,發表權的保護期與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的保護期相同,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的50年。

綜上所述,著作權法的保護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在我國對於著作者的人身權和著作的財產權,保護期限是分開加以規定的,著作的署名,修改和作品的完整權,不受限制,永久受法律保護,著作權法還規定,發表權和財產權的保護期相同,為其終身以及死亡後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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