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藝術作品著作權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3W
建築藝術作品著作權

著作權,是指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的權利(包括財產權、人身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凡是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都享有著作權;外國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表的,也依著作權法享有著作權;外國人在中國境外發表的作品,根據其所屬國與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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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藝術作品的著作權包括什麼?

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以下簡稱“伯爾尼公約”)非常明確地將實用藝術作品列為保護客體,要求各成員國應對實用藝術作品給予著作權保護。但是,我國的著作權法始終未將實用藝術作品作為獨立客體予以保護。為了解決實用藝術作品的著作權法保護問題,筆者將對實用藝術作品的範圍、保護的原則、保護條件、保護程度等方面作一探討,希望能對建立和完善實用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制度有所裨益。 一、實用藝術作品含義的界定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撰寫的《版權與鄰接權法律詞彙》中認為:“實用藝術作品是不僅僅為觀賞目的,而且必須是為實際使用而創作的藝術作品,無論這種作品是手工藝品還是工業生產作品。”從上述定義出發,筆者認為,實用藝術作品主要具有以下特徵: 第一,實用藝術作品是獨立的著作權客體。首先,伯爾尼公約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圖畫、油畫、建築、雕塑、雕刻和版畫作品;攝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影的方法表現的作品;實用藝術作品”等均是文學藝術作品。在這裏伯爾尼公約明確將實用藝術作品作為著作權的一種獨立客體,將“圖畫、油畫、建築、雕塑、雕刻和版畫作品”等美術作品與實用藝術作品分別列舉;其次,從保護要求看,伯爾尼公約特別提出,各成員國必須保護實用藝術作品,而不能將實用藝術作品排斥在著作權法保護範圍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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