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建築作品可以得到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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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著作權法》第三條第四款明確將建築作品與美術作品一起列入其保護範圍,同時該條第七款規定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即建築物、設計圖、建築模型均可受到我國著作權的保護。

哪些建築作品可以得到著作權保護?

但並不是所有的建築作品都能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因為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創造成果。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建築作品”是指以建築物或者構築物形式表現的有審美意義的作品。即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必須具備獨創性和可複製性,並且必須具有審美意義。即作為著作權法客體的建築設計至少應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獨創性。獨創性是指由作者(可是自然人也可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獨立構思而成的,作品的內容或表現形式完全不同或基本不同於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但建築作品不同於小説、詩歌、繪畫等文學藝術創作,因其必須是從功能上要滿足人們生產生活實際需求、並且受到技術、規劃、周圍環境、地質結構等條件的制約,因此它的創造性要求應是較低的,作為建築作品,它的獨創性更多的應該反映在它是獨立創作完成的(當然這並不排除設計師在設計過程中對已有建築的借鑑),當該獨立創作並沒有與已有作品接觸後且與該已有作品實質相似,即應認定為具有獨創性。

2、可複製性。可複製性,指著作權只保護作者思想的表現形式而不是保護思想本身。著作權保護的客體是一種知識產品,具有非物質性的特點,必定要通過一定的客觀形式(如書、畫、圖等)表現出來。建築設計實質也是一種對設計條件、設計要素等信息的組合、安排,這些組合與安排必須要通過設計圖紙、建築模型或建築物本身作為載體表現出來,這些載體是可以複製的,僅僅在一個設計師頭腦中的未通過任何方式表達出來的設計思想是無法複製的,這樣即使是再好的設計理念也不能夠成為著作權保護的對象。

3、具有審美意義。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將建築作品定義為以建築物或者構築物形式表現的有審美意義的作品。這就要求該建築作品是具有藝術美感的,那些僅僅能滿足人們生產生活需求,僅有門有窗有牆有頂而沒有任何藝術美感的房子不能稱之為建築作品,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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