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的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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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申請下來,很多人並不是很在意自己的著作權的權利從而導致著作權民事糾紛的產生,本文為您詳細介紹關於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的管轄問題。

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的管轄

人民法院的管轄,是指各級人民法院權力所涉及的範圍。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首先要明確該訴訟應當由哪一地區哪一級人民法院管轄人民法院才會受理,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的管轄分:

1、級別管轄;

2、地域管轄;

3、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

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的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該條體現的是人民法院的級別管轄,即關於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的第一審在中級人民法院,第二審在高級人民法院。

由於各種客觀因素所至,級別管轄不可能完全適應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的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項又指出:“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可以確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

即被指定的基層人民法院也承擔著作權民事案件的第一審責任。

對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侵權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適用地域管轄。即“侵權實施地、侵權複製品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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