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定許可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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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許可的特點:
1、許可使用的作品必須是已經發表的作品。
2、使用者須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3、著作權人發表不許使用聲明的不得使用。
比較合理使用,除要支付使用費以外,法定許可還有這樣一些特點:
(1)從設定目的看,合理使用的設定主要是從個人使用的角度出發,滿足使用者個人對於文化產品的需求,允許其小範圍的使用他人作品,而法定許可是為了簡化著作權許可手續,為促進作品廣泛而迅速的傳播而設定。
(2)從使用的對象看,合理使用絕大多數情況下限定在已發表作品,個別情況也可以是未發表作品,而法定許可的對象只能是已經發表的作品,因為法定許可使用的範圍通常較大,一旦使用他人的未發表作品,將嚴重侵害著作權人的發表權。
(3)從使用目的看,合理使用通常要求是非營利性,而法定許可未作出要求,既可以是非營利性,也可以是營利性,營利性居多。
(4)從權利限制看,合理使用中,著作權人的各項財產權利均受到限制,而法定許可則在精神權利外又為著作權人保留了獲得報酬的權利。

著作權法定許可的特點

法律依據:《著作權法》

第十六條

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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