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保護條例是哪年施行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4W

一、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保護條例是哪年施行的?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保護條例是哪年施行的?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保護條例是2002年1月1日施行,並經2013年1月16日國務院第231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本條例是為了保護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人的權益,調整計算機軟件在開發、傳播和使用中發生的利益關係,鼓勵計算機軟件的開發與應用,促進軟件產業和國民經濟信息化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制定本條例。

二、《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

第八條 軟件著作權人享有下列各項權利:

(一)發表權,即決定軟件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開發者身份,在軟件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對軟件進行增補、刪節,或者改變指令、語句順序的權利;

(四)複製權,即將軟件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五)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軟件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六)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軟件的權利,但是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七)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軟件,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軟件的權利;

(八)翻譯權,即將原軟件從一種自然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自然語言文字的權利;

(九)應當由軟件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軟件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其軟件著作權,並有權獲得報酬。

軟件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其軟件著作權,並有權獲得報酬。

第九條 軟件著作權屬於軟件開發者,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如無相反證明,在軟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開發者。

第十條 由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作開發的軟件,其著作權的歸屬由合作開發者簽訂書面合同約定。無書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確約定,合作開發的軟件可以分割使用的,開發者對各自開發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是,行使著作權時,不得擴展到合作開發的軟件整體的著作權。合作開發的軟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權由各合作開發者共同享有,通過協商一致行使;不能協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權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開發者。

第十一條 接受他人委託開發的軟件,其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書面合同約定;無書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確約定的,其著作權由受託人享有。

需要明確的是,隨着國家對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越來越重視,個人或者企業開發的計算機軟件也越來越多,為了便於對相關情況進行管理,所以出台了上述條例,著作權管理部門應當嚴格依據上述規定和條件來履行相關法律義務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