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人身權的保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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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不受限制,即這三項權利永久受法律保護。發表權受時間限制,為五十年。發表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著作人身權包括髮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條 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條 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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