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應對著作權與鄰接權的差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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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作為知識產權的一種,其內容主要包括人身權與財產權。但有一項與著作權關係密切卻性質不同的權利也受到了司法實踐的重視——鄰接權。那麼,鄰接權的含義是什麼?與著作權的差異到底在哪裏呢?本文整理了相關法律條文與知識,為您提供關於怎樣應對著作權與鄰接權的差異問題的參考。

怎樣應對著作權與鄰接權的差異問題

著作權是指作者對其作品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或者説,是指作者及其他對文學、藝術、科學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總稱。著作從本質上講,是作品傳播者對其賦予作品的傳播形式所享有的權利,雖然不是著作權,但是與著作權相鄰、相近或類似的權利。兩者同屬於知識產權範圍。鄰接權與著作權關係密切,它是由著作權衍變轉化而來的,是從屬於著作權的一種權

利。

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

(1)主體不同。著作權的主體是智力作品的創作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鄰接權的主體是出版者、表演者、音像製作者、廣播電視組織,除表演者以外,幾乎都是法人。

(2)保護對象不同。的對象是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鄰接權保護的對象是經過傳播者加工後的作品。前者體現了作者的創造性勞動,後者主要體現了傳播者的創造性勞動。

(3)內容不同。著作權主要指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發表、署名等人身權和複製、發行等財產權;鄰接權的內容主要是出版者對其出版的書刊的權利、表演者對錶演的權利、音像製作者對其音像製品的權利、廣播電視組織對其廣播、電視節目的權利等。

(4)受保護的前提不同。作品只要符合法定條件,一經產生就可獲得著作權保護;鄰接權的取得須以著作權人的授權及對作品的再利用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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