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網絡上的圖片算侵權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39W

一、使用網絡上的圖片算侵權嗎?

使用網絡上的圖片算侵權嗎?

出於營利目的使用網絡上的圖片算侵權,轉載別人的作品是需要版權所有人同意或者支付報酬的。如果對方追究責任,要進行經濟賠償。

二、相關知識:網絡侵權的形式包括哪些?

1、網頁網站侵權

互聯網發展史上的一次飛躍是萬維網技術的出現。它使多媒體的數字化傳輸成為可能。那麼,萬維網的網頁(網站)是否受產權保護呢?對於一個網頁來説,一般都是由文字、圖畫、錄音、活動影像等多媒體的元素構成。如果抄襲他人的網頁,很可能構成侵權。因為網頁可以作為“彙編作品”而受著作權的保護。只要該網頁內容的選擇或編排具有獨創性,而抄襲導致被抄襲者的網頁與抄襲者的相似即可。

2、網絡上載侵權

將非數字化的作品轉化為數字化的形式,一般認為並沒有產生新作品,而只是改變了作品的載體方式。在網絡上使用作品的數字化權應運而生。而網絡上載和侵權指的正是侵犯數字化權。據此,將現實世界的作品,包括文字、影視、音樂等數字化後上載到虛擬的網絡空間,就得尊重原著作權人的權利。如果未經權利人許可(包括默視同意),將其作品數字化後“上載”到網上,就構成侵權。我國2001年修訂的《著作權法》明確將此種行為定性為侵犯了作者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與網絡上載相對應,將網絡上創作的作品,並以非電子化的方式出版、發行、傳播等行為,在未經權利人許可,又不屬於著作權的“合理使用”時,就極易構成侵權。因為網絡創作受著作權保護,所以出版社、圖書音像公司如未經授權將該作品並出版發行,就侵權了。

3、網絡轉載侵權

世界範圍內認可數字化權屬於作者是原則。報刊,出版社無權擅自在數字化媒體上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已發表的單個作品。因此,那些僅享有印刷出版專有權的出版社並不能染指電子圖書的出版。網絡媒體根據其“專有出版權”指控出版社印刷出版有關作品的案例已不是什麼新鮮事。不過,在我國有個例外,即報刊轉載的“強制許可”:已在報刊上登載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或者報刊社受著作權人委託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可以在網絡上進行轉載,但應按照有關規定支付報酬、註明出處。但網站轉載、摘編作品超過有關報刊轉載作品範圍的,應當認定為侵權。

4、P2P侵權

各國法律一般規定,如果P2P服務者明知用户侵權仍然提供服務,或者經權利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後,仍不採取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權後果的,則要承擔與該網絡用户的共同(或幫助)侵權責任。如此一來,P2P服務提供者往往成為成千上萬的侵權用户的替罪羊,因為追究單個的網絡用户既不合算,也沒有治本。

侵權糾紛在日常生活當中經常可以看到,比如説有一些財產或者是人生方面的一些侵權行為,但實際上除了這些之外,我們國家還存在着一些圖片等著作權方面的侵權糾紛,一旦鬧上法庭的話,那麼就需要提供一定的證據,然後經過開庭判決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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