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著作權保護的特點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7W

一、網絡著作權保護的特點有哪些?

網絡著作權保護的特點有哪些

1、法定性

法律對於相關著作權的確定晚於相關的司法實踐。這是因為法律往往落後於時代的變化,從網絡出現一來,知識產權領域發生了一系列的重大變化,一個就是知識產權的法定性受到挑戰。作品上網後,成為網絡上的共有產品,任何人只要一根電話線就可以得到該作品,而關於網絡上著作權利益調整的法律,卻沒有及時出現。在法律確認網絡著作權的地位之前,司法實踐不得不援引大量的以往的著作權理論。同時,網絡經濟與傳統經濟的商業方法有很多共同點,傳統的著作權人可以通過傳統手段對抗網絡著作權的侵權行為,這就使的網絡著作權的法律落後於現實。

2、地域性

著作權多為自動產生,並非國家授權產生,所以有人認為著作權沒有地域性。傳統的著作權有一定的地域性,在不同的地域使用作品要分別獲得許可,傳統的著作權法也沒有域外效力。但是網絡的出現,打破了這一規律。由於國際網絡本身的跨國性特點,無法判斷一件網絡作品的著作權應當依據哪個國家的法律,應當在哪個領域內有效,因此網絡著作權的地域性幾乎不復存在了。網絡上作品的傳播不受地域的限制,電子商務的拓展也使人們可以打破地域進行圖書訂購,利用版權的地域性對抗“平行進口”等做法受到挑戰,著作權的地域性受到動搖。專家認為,網絡作品著作權地域性的消失是“計算機網絡的全球性與傳統知識產權的地域性之間的總衝突。”

3、專有性

由於著作權不排斥他人創作類似或者雷同的作品,所以相對於專利和商標而言,著作權的專有性相對弱,但是這不等於著作權沒有專有性。作品上網即意味着可能被使用,其著作權的佔有權能就幾乎為零。作品上網以後,作品在具有了無形性、高效性、方便性和普及性的同時,也大大的削弱了著作權的專有性。在網絡環境下,網絡使用者關心的是如何獲得物美價廉的作品,他們獲取的版權信息並不充分,對誰是版權人,作品的使用條件並不是很清楚,他們也不是很關心。真正的版權人卻難以瞭解自己作品的使用情況,更不用説控制作品的不合理使用了。另外數字化的拷貝不僅和原件一樣完美,甚至經過特殊處理,比原件更好。這不僅為盜版產品提供了生存的空間,更使版權人的經濟權利無法實現。從這一方面講,網絡著作權沒有了專有性。

4、表現性

傳統的作品都有自己的表現形式,如書文字作品,美術作品報紙,但是隨着“網絡超文本結構”的出現,文字作品,科學作品,美術作品,影視作品像集成電路一樣被集中到一起,難分彼此,最終作品可能含概若干的作品類型。

其實保護網絡產品的着作權目前還存在着一定的難度,因為很多時候所創造出來的作品被複制,轉載的過程當中,這些複製、轉載、傳播的人根本就沒有經過原作者的同意。但原作者如果想要追究侵權責任的話,也可以到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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