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中的複製行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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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權中的複製行為有哪些?

著作權中的複製行為有哪些?

著作權法中的複製是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成一份或多份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五)項規定:“複製權,是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成一份或多份的權利”。

複製有廣義、狹義之分。狹義之複製,指以印刷、照相、複寫、影印、錄音、錄像或其他行為做成與原作品同一形態的複製,如將文書加以手抄、印刷、照相,將繪畫、雕刻加以摹拓,將錄音帶、錄像帶加以翻版錄製等等。

廣義之複製,還包括對著作加以若干改變,即不是再製與原著作之形態完全相同之物,僅其旨趣具有同一性,如將草圖、圖樣做成美術品與建築物,音樂著作之錄音,將小説改編成劇本、拍成電影,編輯數篇論文,本國文翻譯成外國文,雕刻製成繪畫,繪畫製成照片或風景明信片,模型製成美術工藝品等等。最廣義之複製,還包括無形複製在內,如將劇本、樂譜予以上演、演奏或播送,講稿的演説或講義文稿之朗讀。

二、有關著作權侵權的規定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製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註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製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著作權在我國就是常説的版權,版權是從作品完成之日起就自然獲得的,如果要利用作品實現商業營利的目的,應當經過發明人的同意,許可之後才可以利用作品收益,商業性的使用也包含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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