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名著受著作權法保護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37W

古代的名著受著作權法保護嗎

古代的名著受著作權法保護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20條和第21條分別規定了作者精神權利和財產權利的保護期,自然人作者的財產權利保護期為作者(合作作品的為最後一位作者)有生之年加其死後50年,而精神權利中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的法律保護期限沒有限制。根據這樣的規定,古典名著已經進入公共領域,作者已無財產權可言,法律只保護作者的人身權利即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任何人均可以使用,不必支付報酬。這樣有利於“調整知識產權所有人與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關係,協調知識產權專有性與智力成果社會性之間的矛盾”,從而更好地促進社會的發展,加速財富的積累。

首先,現行著作權制度保護的重點傾向於現在和將來的作品,“其關注的是那些新的、有創造性的智力成果”,對已過保護期的作品則關注甚少。其次,在著作人身權的保護上,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可以由作者的第一代、第二代甚至第三代人行使,但在作者沒有繼承人或者年代久遠以後,由誰來維護上述權利可能就會產生問題”。

再次,科學技術和文化需求的發展,使得名著的利用呈多樣化的發展趨勢,在沒有強有力的制度規制的情況下,對名著的利用不可避免地會導致作者精神權利的損害,侵犯作者的保護作品完整權。同時目前的這種法律制度設計極易使古典名著因“叢林法則”而陷入“公共財產的悲劇”,即“當存在一種潛在的能夠產生價值的資源,且能夠為任何人所共同使用時(即不存在任何制度和規則上的限制),每個使用者都會在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驅使下,對資源進行利用以適應個人的需要”,這樣某些強勢羣體或特殊使用者“便會攫取大多數的公共財產”。就古典名著而言,被當作全社會全人類的公共資源時,便有人在個人利益的驅使下過分利用名著而破壞名著的固有價值,最終可能會導致古典名著地位的淪喪,而目前的制度則無法改變名著的這種遭遇。解決這種矛盾的辦法就在於,在現行知識產權制度的框架下,健全、修正著作權制度,實行古典名著著作權行使主體的轉移、成立古典名著保護機構、建立古典名著名冊制度、完善名著使用和糾紛解決程序。

相關的當事人,如遇到這類著作侵權的,我國的當事人員應積極的收集這類案件的證據。相關的當事人向當地的人民法院進行訴訟辦理,辦理期間我國的審理部門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審理這類案件。保護這類作者的實際權益。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