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外國影片出售侵犯著作權嗎 - 影視作品著作權人如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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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製外國影片出售,如果沒有得到授權許可,那麼肯定是侵犯著作權的。

複製外國影片出售侵犯著作權嗎?影視作品著作權人如何確定?

我國《刑法》第217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條規定:電影、錄像作品等複製品數量合計在五百張(份)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有其他嚴重情節”;複製品數量在二千五百張(份)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也就是説,如果得到了授權許可,那麼這種行為就是合法的;如果沒有得到許可,但是情節輕微的,可能不會構成犯罪

影視作品著作權人如何確定?

影視作品是指攝製在膠片、磁帶等一定物質載體上,由一系列相聯的畫面或者加上伴音組成的,需藉助一定的機械裝置才能放映、播放的作品。影視作品的著作權歸製片人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五條規定: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權由製片者享有。影視作品的製片人依法享有影視作品的整體著作權,但影視作品的製作,需要劇本、攝影、作詞等相關的作者共同努力,從這一角度看,影視作品也具有共同創作作品的特徵。因此,該條的第二項規定:但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並有權按照與製片者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五條第二款是指在共同創作的影視作品中,可以單獨行使部分的作者,享有其著作權:電影作品和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中的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

影視作品的著作權歸製片人,但署名權歸創作該電影的導演、編劇、作詞、作曲、攝影等作者享有,由此可以看出,影視作品的製片人享有對該影視作品的修改、發表、保護作品完整、使用、收益、轉讓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

(四)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只要是未經作者的同意,複製、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影視作品的,都是屬於侵犯著作權的,更不用説是複製影片資源進行出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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